基礎階段——刑法第二十五講:侵占罪、職務侵占罪以及普通罪名

第一節: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罪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對象必須是:為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

1.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應作擴大理解。

所有在沒有明顯違法的情況下控制了他人財產他都理解為為他人保管的財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財產。

2.遺失物與遺忘物無需作出區分。

有學者認為,遺忘物和遺失物應當進行區別:(1)遺忘物是有意放置,無意拿走,遺失物是無意拉下;(2)遺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記起放在哪兒,遺失物的所有者往往無法記起拉在哪兒。

有學者認為無需作出區分,侵佔遺忘物和遺失物都構成侵佔罪。

由於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於不作出區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種觀點為準,也就是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不作區分。

(二)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已經處於行為人合法控制之下

這是本罪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的關鍵所在:侵佔罪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因而非法佔有的意圖發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財物以後。而盜竊、詐騙則相反,是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意圖產生後,再採取一定的手段非法獲取他人的財產。如出租車司機侵佔客人遺留的財物,定侵佔罪;下一位旅客拿走定盜竊罪。旅客遺忘的財物,老闆據為己有的構成侵佔罪,其他旅客據為己有的,構成盜竊罪。

對這一點,學術界也有爭議,有學者,包括張明楷教授曾經認為,構成侵佔罪無需具備這一項條件,但是,多數學者,包括陳澤憲教授認為必須具備這一項條件,因而建議大家考試時按主流觀點掌握。

(三)考試經常將侵佔罪與對象認識的錯誤一起考

很簡單,"將錯就錯",直接按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對象定罪。如果按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該物在其控制之下,將其據為己有構成侵佔;反之,如果按照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該物不在其控制之下,即使是他人遺忘的財物,行為人將其據為己有的,也不構成侵佔罪

第二節:職務侵佔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職務侵佔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這裡所說的“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的行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進行企業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非以公司形式組成的經濟實體,如廠礦、商店、賓館飯店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2.行為人必須具有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如經理將應為本單位的財產收人轉到個人帳戶或者私自送給他人;會計人員將公司收人不人帳,據為己有等。利用職務的便利,主要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中所擔任的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3.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產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本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款的規定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即本款所列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關於貪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節:普通罪名

1.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毀滅”指使物品全部喪失使用價值,如燒燬、砸毀:“損壞”指使物品部分喪失使用價值。毀壞財物如作為破壞集體生產的一種方法,應以破壞集體生產論罪。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定為放火罪、爆炸罪等。毀壞財物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才能構成本罪;過失毀壞公私財物,除刑法上有特別規定以外,不認為是犯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如果“情節嚴重”,例如毀壞的財物價值大、損失嚴重、破壞手段惡劣、影響很壞等,即構成本罪。

2.挪用資金罪:

行為主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行為方式: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3個月未歸還.

3.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將專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屬於挪用救濟款物。本罪的挪用,只限於由有關單位改變專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個人使用。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273條的規定處罰。

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範圍。應比照職務侵佔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真題回顧:

1.結合犯罪構成理論以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構成侵佔罪?ABCD

A.某遊戲廳早上8點剛開門,甲就進入遊戲廳玩耍,發現6號遊戲機上有一個手機,甲馬上裝進自己口袋,然後逃離。事後查明,該手機是遊戲廳老闆打掃房間時順手放在遊戲機上的。甲被抓獲後稱其始終以為該手機是其他顧客遺忘的財物

B.乙知道鄰居肖某的8歲小孩被他人綁架,肖某可能會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贖金,即終日悄悄跟隨在肖某身後。某日,見肖某將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橋洞下,即在肖某離開10分鐘後,將口袋挖出,取得現金20萬元

C.丙到某裝飾城購買價值2萬元的裝修材料,委託三輪車伕田某代為運輸。田某騎三輪車在前面走,丙騎自行車跟在後面。在經過一路口時,田某見丙被警察攔住檢查自行車證,即將裝修材料拉走倒賣,獲款4000元

D.丁閒極無聊在一自動取款機按鍵上胡亂敲擊。在準備離開時,丁無意中觸動了一個按鈕,取款機即吐出一張100元鈔票,丁見此情景,就連續不斷地進行操作,直至取出現金1萬元,然後迅速離去

2.下列哪些行為應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ACD

A.甲系某村民小組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數額達到5萬元

B.乙為村委會主任,利用協助鄉政府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之機,將5萬元救災款非法據為己有

C.丙是某國有控股公司部門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5萬元公款非法據為己有

D.丁與某私營企業的部門經理李某內外勾結,利用李某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將該單位的5萬元資金非法據為己有

3.甲系私營速遞公司卸貨員,主要任務是將公司收取的貨物從汽車上卸下,再按送達地重新裝車。某晚,乘公司監督人員上廁所之機,甲將客戶託運的一臺價值一萬元的攝像機夾帶出公司大院,藏在門外溝渠裡,並偽造被盜現場。關於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C

A.詐騙罪

B.職務侵佔罪

C.盜竊罪

D.侵佔罪

4.老闆甲春節前轉移資產,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部門下達責令支付通知書後,甲故意失蹤。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立即抽調警力,迅速將甲抓獲。在偵查期間,甲主動支付了所欠工資。起訴後,法院根據《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認定甲的行為,甲表示認罪。關於此案,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D

A.《刑法修正案(八)》增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體現了立法服務大局、保護民生的理念

B.公安機關積極破案解決社會問題,發揮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據《刑法修正案(八)》對欠薪案的審理,體現了懲教並舉,引導公民守法、社會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資,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責任,以利於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

5.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內,以"第二天晚上要去醫院看望病人"為由,欺騙保安乙,成功和乙換崗。當晚,甲將其看管的公司倉庫內價值5萬元的財物運走變賣。甲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一犯罪?C

A.盜竊罪

B.詐騙罪

C.職務侵佔罪

D.侵佔罪

6.下列哪一行為成立侵佔罪?D

A.張某欲向縣長錢某行賄,委託甲代為將5萬元賄賂款轉交錢某。甲假意答應,拿到錢後據為己有

B.乙將自己的房屋出售給趙某,雖收取房款卻未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後又將房屋出售給李某

C.丙發現洪災災區的居民已全部轉移,遂進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來不及帶走的貴重財物

D.丁分期付款購買汽車,約定車款付清前汽車由丁使用,所有權歸賣方。丁在車款付清前將車另售他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