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跟蹤偷拍監督官員違法嗎?專家告訴你如何不踩「紅線」!

「关注」跟踪偷拍监督官员违法吗?专家告诉你如何不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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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跟踪偷拍监督官员违法吗?专家告诉你如何不踩“红线”!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作出一審判決:僱傭私家偵探跟蹤偷拍並舉報多名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的湖南益陽人吳某,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領導幹部違法違紀信息,是否屬於公民個人信息?為了獲取領導幹部的違法違紀信息,採取跟蹤偷拍方式是否合法?公民怎樣監督領導幹部的違法違規行為才不會踩紅線?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專家展開了對話。

採取跟蹤偷拍手段構成違法

記者: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僱傭私家偵探跟蹤偷拍並舉報多名法官違紀違法的湖南益陽人吳某,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法院認為,吳某等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吳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和財產信息807條、通信記錄和住宿信息321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209條。

早在2013年8月,上海人陳某通過跟蹤偷拍方式,舉報上海幾名領導幹部接受吃請娛樂、集體嫖娼,導致這幾名領導幹部丟了“烏紗帽”。事後,偷拍者沒有因此受到處罰,還接受媒體採訪講述事件由來、偷拍舉報經過。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例中,行為人為了獲取領導幹部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採取了跟蹤偷拍方式,最終也導致被舉報領導幹部落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所所長楊建順:無論目的如何,包括為了獲取官員違法違規行為,只要採取跟蹤偷拍方式,就構成侵犯隱私,也是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但是,侵犯隱私或者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並不一定就構成違法犯罪。構成違法犯罪,需要符合相應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定,跟蹤偷拍手段被列入“非法手段”之列。例如,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一般來說,只要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以及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的,都是“非法手段”。換而言之,即便是為了崇高的目的,只要採取了跟蹤偷拍等非法手段,所採集的“證據”便構成了“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將不會被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來採信。

簡言之,採取跟蹤偷拍手段構成違法。當然,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只有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後,社會上有聲音認為,司法機關適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偷拍者進行定罪,會在實際上限制公民通過偷拍方式監督官員的違規行為。

也就是說,對於公民採取正常手段監督官員的違規行為、採取非正常手段監督官員的違規行為,亟需釐清二者之間的界限。

楊建順:司法機關適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偷拍者進行定罪,對於公民通過偷拍方式監督官員的違規行為來說,肯定會形成也應當形成一定的規制。現在,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已被“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所取代,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及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從構成要件論來說,只有具備了“情節嚴重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件,才會被適用該刑罰。所以,明確“情節嚴重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將有助於釐清二者之間的界限。

通過合法途徑手段監督領導幹部

記者:近年來,公民通過偷拍等方式監督領導幹部的舉動日漸增多。2012年,一段偷拍視頻結束了重慶市北碚區委原書記雷政富的政治生涯,並引發了重慶官場震動;2014年5月,共青團山東省煙臺市委書記王東鍇收受紅包視頻在網上熱傳,兩個月後,王東鍇被撤銷黨內職務……公民監督官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時不能踩法律的紅線。

楊建順:公民怎樣監督官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才是合法的?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按照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公民要實現憲法所確立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監督官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基於通過合法途徑和手段所獲取的事實根據。這就涉及證據的確實性和充分性的問題。要很好確保公民該權利的實現,不是讓公民採取非法手段蒐集證據,而是要全面、切實建構基於公民所提供的初步事實根據而展開後續相關調查取證工作的制度、機制和程序。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黃曉亮:依據憲法規定,公民有監督的權利。而依據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接受公民的監督。公民監督國家工作人員,需要知曉國家工作人員關於工作的相關信息,因而公民對國家機關以及工作人員的活動享有知情權。

同時,公民之監督權和知情權的實現,依賴於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信息公開制度。但是,在很多情況下,信息公開制度難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於是,公民有可能在不告訴國家工作人員的情況下去搜集他們的相關信息。

公民蒐集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個人信息,從法理上講,可能會侵犯國家工作人員之公民個人信息權。但是,從法理上講也有阻卻公民蒐集行為之違法性的根據:目的的正當性,即為了瞭解和監督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恪守職責;手段的正當性,即不侵犯公民的其他人身權利(如人格尊嚴、個人隱私、身體健康、生命);對象的正當性,即蒐集涉嫌違法或者瀆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與其職責和法紀有關的信息;用途的正當性,即將蒐集的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信息,交於政紀管理或者司法機關來處理,並不在社會上公佈或者傳播。

簡而言之,公民為了監督國家機構及其國家工作人員,去打聽或者蒐集國家工作人員相關個人信息,屬於其對自己知情權和監督權實現的表現,在具備上述正當性的情況下,不會侵犯國家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包括公民個人信息權),因而處於法律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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