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四十九,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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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建設單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證書

標籤:鄉村建設|規劃部門|行政許可

案情簡介:袁某系陸莊村的村民,在陸莊村擁有承包地,梁山縣拳鋪鎮陸莊村委會(下稱:村委會)因陸莊社區居民樓建設佔用了袁某的承包地,後袁某從村委會處領取了補償款,但未搬遷到陸莊社區居民樓。袁某於2013年4月知曉梁山建設局於2009年5月20日對村委員會作出了建字第370832200906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袁某認為該許可證違法向濟寧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複議維持後,袁某遂向嘉祥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三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拳鋪鎮陸莊村民委員會應當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原梁山縣建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實務要點: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案例索引:山東省嘉祥縣(2013)嘉行初字第299號“袁龍常與梁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梁山縣城鄉規劃局行政許可”一案,見《袁龍常與梁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梁山縣城鄉規劃局行政許可一審判決書》(審判長張寶廳,審判員高中謙,審判員賈順啟),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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