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保駕護航改革開放

刑事立法保駕護航改革開放

法制網記者 朱寧寧

引言

刑法,是古老的法律之一,也是治國安邦的基本法之一。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刑法都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分別於1979年和1997年頒佈了兩部刑法,1999年之後又先後通過10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內容進行了較大規模修改。

40年實踐證明,我國刑法作為社會治理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對於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發揮了重要作用。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社會發生的巨大變化,刑法也在不斷髮展,而且還在繼續發展之中。

1979年7月1日,是個雙喜臨門的日子。

這一天是中國共產黨成立58週年紀念日。

這一天也是新中國第一部刑法誕生之日。

兩個月後,在北京大學法律系就讀的陳興良,在一個特殊的背景下開始學習刑法。特殊之處就在於,雖然距離1979年刑法頒佈已有兩月,但刑法施行日期是1980年1月1日。

如今,陳興良已成為中國刑法學界的代表人物,作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的他,談起刑法與國家法治建設的關係,深有感觸地說:“刑法的命運與國家刑事法治建設息息相關。只有在國家法治建設的大格局下,才能描繪和勾畫出我國刑法的發展脈絡。因此,改革開放對中國刑法意義重大,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刑法的發展歷程就是中國改革開放偉大歷史的一個縮影。”

刑法誕生

樹立刑事法治權威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宣告我國由此進入改革開放的歷史時期。按照三中全會的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快了刑事立法步伐。

1979年6月17日到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召開,在7月1日閉會當天,一次通過了7部法律。這7部法律分成3類,其中一類就是為了整頓社會治安秩序而通過的刑法和刑訴法。彼時,中國剛剛終結十年特殊時期,社會秩序還比較混亂,重特大案件多發。在嚴峻形勢之下,十分有必要加強刑事方面的立法。

1980年1月1日起,1979年刑法正式生效,我國刑事立法實現了零的突破。這標誌著我國完成了認定犯罪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重大轉變。

新中國刑法學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評價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只用了半年的時間就制定了刑法典,告別了新中國建國三十年來沒有刑法典的歷史,樹立了刑事法治的權威:犯罪不犯罪,不是由哪個人來規定,而是由法律規定,這個時候的司法才是真正意義的司法。”

伴隨改革開放的進程,尤其是經濟體制改革對我國社會帶來的重大改變,1979年頒佈的刑法難以適應懲治犯罪的實際需要。在這種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24個單行刑法和大量的附屬刑法,對1979年刑法進行修改。單行刑法的及時頒佈彌補了1979年刑法的不足,為懲治新型經濟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根據,但也由此引發了與刑法典之間的緊張關係,兩者之間形成刑法規範的“兩張皮”現象。問題的出現推動了1979年刑法全面修改的進程。

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刑法,1997年刑法正式誕生。這對於進一步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具有重要意義。

1997年刑法在很多方面實現了重大突破,將條文總數增加到了452條,無論從立法技術還是具體制度設計上看,新刑法更為完整和完善,不但為司法活動提供了規範根據,還為我國刑法在將來數十年的發展預留了空間,是我國刑事立法乃至法治建設征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1997年刑法頒佈之後,為滿足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現實需要,隨著立法認識的逐步深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了一個單行刑法和十個刑法修正案。這些修正案的核心任務是增設新罪,主要是增設了針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和涉及民生的犯罪等;從立法技術上,改變了以往大量以實害犯、結果犯為參照系的做法,增加了大量危險犯的規定,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整更為積極有效。

如今,1997年刑法已經成為廣泛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性工具,為社會生活提供了必要、積極的干預和管控。通過司法機關準確適用刑法,我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得到維護,政權得到鞏固;重大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致人死傷的暴力犯罪呈逐年下降趨勢;經濟犯罪特別是破壞金融秩序的走私、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以及傳銷、洗錢、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等都及時得到懲處,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在刑法這一“最後手段”的保障下正在逐步形成。

完善立法

關注新型社會風險

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是清華大學法學院的刑法學教授。除了平時教授刑法,連任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他,此前還擔任了10年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親身參與了眾多刑事立法工作。

作為參與者、見證者,談到這些年刑事立法工作的最大變化,周光權概括為:中國的刑法在不斷地做減法,從而愈發與罪刑相適應、保護被害人權益等一系列理念相匹配。

就這一評價而言,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的修改就是例證之一。

1997年刑法將綁架罪的起刑點定為十年以上。這就意味著,只要綁架罪成立,最輕也要判十年。“這就十分不合理,起刑點太高會使得保護人質的初衷得不到實現。我們可以想象,一旦發生了綁架案,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到現場進行談判時手上沒有什麼砝碼,而只能告訴犯罪嫌疑人:如果投案自首或者放棄殺害被綁架人的話,最少可以判十年。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還會放棄綁架嗎?”周光權說。

作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大舉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綁架罪的起刑點改成五年以上。在周光權看來,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標誌,“說明我國的刑法立法開始做減法,而不是一味地做加法,不再一味增設新罪,然後提高法定刑”。

周光權之所以對綁架罪印象深刻,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對綁架罪絕對死刑規定的修改。“1997年刑法和修正案(七)中都規定,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也就是說,只要是人質死了就要判死刑,而且沒有別的刑種可以選擇。如此一來,就與罪行相適應原則有牴觸。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又作出修改,把‘致使被綁架人死亡處死刑’改成了‘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樣就把死刑適用的條件提高,同時刑罰種類也有了選擇”。

讓周光權印象深刻的刑事立法,還有危險駕駛罪的設立。

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使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快速增長,各類商品豐富多樣、應有盡有的時代取代了商品匱乏的短缺經濟時代。我國人民千百年來衣食無虞的夢想變成現實。

但新的問題來了,富裕起來的群眾購買家用汽車的越來愈多,其增長速度驚人,當時有人下結論:中國已進入“汽車時代”。而另一個現實同樣驚人:據最高人民法院當時的統計,2009年1月至8月,共發生3206起交通事故,造成1302人死亡。

於是,有人建議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

這一建議在當時遭到了一些學者的強烈反對,引起很多爭議。因為知道周光權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擔任委員工作,甚至還有刑法教授專門給他寫信,試圖通過他去說服立法機關不要立這樣的條文。

周光權回憶說:“學者們最主要的理由就是,危險駕駛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不太合適。但我們認為,危險駕駛的行為入刑基本上是可行的,這可以說是積極刑法立法觀在中國的體現。當今社會和之前的傳統社會,風險完全是不一樣的,社會的快速發展必然要求刑法保護提前。所以,這就需要重視新的風險,重視一些新型的權利,比如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這就必須要刑法出面。”

回顧這些年的刑事立法工作,周光權對中國刑法的發展和進步感觸很深。“40年來,社會的不斷進步和飛速發展,對刑法立法的科學化、合理化帶來了特別高的要求。應當說,我們的立法機關經受住了考驗,滿足了社會要求。而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立法機關還要繼續有所轉變,應當在新的時代、新的時期,有新的作為,不能過於堅守傳統的犯罪行為一定是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的行為,而要注意到現代社會面臨的風險和危險,將刑法的保護適當提前。”

及時調整

保障經濟形勢穩定

1988年,1979年刑法生效不到十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法修改列入了立法計劃,這意味著刑法修訂的正式啟動。由於種種原因,修訂工作被擱置,直到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將修改刑法列入立法規劃。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了刑法修改小組,並且委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修改刑法總則,陳興良成為刑法總則修改小組中的一員。

“1979年刑法可以說是‘急就章’。如果以1988年作為刑法修改正式啟動的時間,那麼到1997年刑法修改完成,正好是十年。在這個意義上說,1997年刑法可謂十年磨一劍。”陳興良說。

十年磨一劍,意味著不斷打磨。而縱觀我國刑事立法的過程,它的打磨是緊隨改革開放的步伐而前行。

改革開放40年以來,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以及經濟領域的快速發展,經濟犯罪的形式與內容也發生了翻天覆地變化,尤其是隨著各種新型經濟形態的出現,新的犯罪形態也隨之出現。

為了發揮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的作用,不論是1979年刑法還是1997年刑法,都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斷進行調整,以適應經濟社會的變化。

由於1979年刑法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就關於經濟犯罪的規定而言,可以說這部刑法是一部保護計劃經濟的法律,因此對經濟犯罪的規定很欠缺,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當中,共計15個條文,規定了13個罪名。這些關於經濟犯罪的規定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市場經濟的發展,很快就不能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了。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單行刑法的方式對經濟犯罪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補充,單行刑法的及時頒佈彌補了1979年刑法的不足,為懲治新型經濟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根據。

1998年,1997年刑法生效一年多時間後,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在外匯領域出現了大量的違法犯罪現象,騙購外匯、非法截留外匯、轉移和買賣外匯的活動十分猖獗,發案量急劇增加。為了有力地打擊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的違法犯罪行為,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這一決定增設了騙購外匯罪,同時對逃匯罪的主體作了修改,並提高了法定刑。此外,還對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定罪問題作了規定。

可以說,通過堅決打擊危害國家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人民利益的犯罪活動,刑法的及時調整對穩定經濟形勢、打擊新型違法犯罪行為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結語

從1979年刑法的類推制度,到1997年刑法的罪刑法定,我國刑法取得巨大歷史性進步。回顧40年風雨歷程,刑法為我國的改革開放、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大貢獻,是一部懲治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保障改革開放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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