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被割了韭菜的股民是否有權向高勇索賠呢?

答案是有。

因為根據《證券法》規定,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如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真正落到訴訟實務中,股民索賠可謂是困難重重。

操縱證券市場,多數是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信息優勢,採用連續交易、自我交易或者公然搶帽子交易(就是在股評節目裡推薦某股或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的行為,如汪建中案),在一定時間內推高股價,吸引其他股民跟進買入後,然後賣出套現,導致股價暴漲後暴跌,其他跟進買進的股民承擔損失。

這種通過操縱股價割韭菜的方式,和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一起,可謂是伴隨著中國股市發展史。

此次高勇被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受損的股民是否可以起訴高勇?

比如在這次股價操縱案中,如果有股民因為高勇拉抬精華製藥的行為跟進投資,而在高勇集中賣出後,精華製藥股價遭遇大跌。股民如果因此遭受損失,原則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案件可能會被法院立案,但是,可能很難勝訴。

因為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相關股民雖然可以相對容易的證明自己的損失,但是股民卻很難證明自己損失與高勇操縱股價之間的因果關係,比如股民為何會買入“精華製藥”,到底是自己的投資策略還是因為高勇對股價操縱的“誘惑”?另外,這種所謂的損失標準如何定義?應該以什麼日期為準?目前都沒有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規定。

證明難度極大

證券市場主體人數眾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大多數證券交易是通過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採取交易所主機撮合方式而完成的,操縱股價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並不直接對應或接觸,投資者交易的股票無法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交易的股票完全一一對應。

另外,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的損害主要表現為證券價格的下降或上升,但是影響證券價格的因素非常多,往往是多種原因相互交織引起證券價格波動。在這種情況下,由投資者通過證據去證明操縱股價的因果關係幾乎不可能。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導致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例股民起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獲勝的案例,比如著名的“搶帽子交易”案汪建中案,2011年,股民王某起訴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操縱市場,要求索賠,但是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

黃曉明的賬戶被使用於操縱股價,受損股民能否向其索賠?

可以參照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索賠成功案的裁判原則

當然,筆者認為,該類案件,可以參照先關的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成功案例中的裁判原則,比如,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後,陸陸續續有150名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向法院起訴光大證券,要求光大證券賠償其內幕交易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法院就判定大量符合條件的股民勝訴獲賠,“8·16”事件民事訴訟涉案總金額超過6786萬元。

1.因果關係認定問題,證明責任在違法操作的行為方,而非投資人

比如上海高院在審理因光大烏龍指導致股民索賠的某個案件中,其提出,關於投資者損失與內幕行為之間因果關係認定問題,法院認定,光大證券公司進行了內幕交易,投資者秦某在該時間段內進行了相同品種的反向交易,併產生了交易損失。光大證券公司並沒有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的損失是由其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故可以認定光大證券公司的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人的投資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光大證券公司關於其內幕交易與投資者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因果關係認定,亦可借鑑虛假陳述索賠案和相關司法解釋

我國目前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並未對操縱證券市場與投資者損失的因果關係方面作出具體明確規定,但與此最相類似、同樣涉及證券市場投資者民事賠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對因果關係作出如下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符合相關限定性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因果關係。該司法解釋所規範的證券虛假陳述與操縱證券市場都屬於證券侵權行為的範疇,兩者的立法目的都在於維護市場交易制度的公開性和公平性,兩者具有一定的類似性。因此法院在認定操縱股票行為因果關係的認定上,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採用推定因果關係的做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並無不當。

2.關於經濟損失認定的問題,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操縱市場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計算方面尚無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中只能根據操縱證券市場案件的具體情況,參照相類似的規定酌情認定。比如法院可以根據操縱市場行為後的一段合理時間相關證券價格作為基準價格,以此確定投資損失的數額,也與相類似的虛假陳述糾紛案件的損失認定標準相一致,於法無悖。

(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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