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房屋及其補償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案例前言

徵收土地、房屋及其補償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四十六,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徵收土地、房屋及其補償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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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房屋及其補償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對於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信息,屬於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範圍。

標籤:政府信息公開|公開範圍|法定職責

案情簡介:2011年11月18日,賈某向鄒城市國土資源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 “北宿鎮西沙村‘三棟回遷樓’農用地轉用手續及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鄒城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後,認為該信息屬於不得公開的範疇,賈某申請複議後不服複議結果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鄒城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答覆的行為,即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賈某認為侵犯了其知情權和救濟權,一審判決嚴重錯誤,故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徵收土地、房屋及其補償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法院認為: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土地管理方面的,被上訴人作為土地管理部門,具有公開相關涉案信息的法定職責。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系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屬於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被上訴人不公開涉案信息的理由是“其他國土資源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情形,但未舉證證明涉案信息屬於上述情形,且被上訴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也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事項。判決被上訴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公開上訴人申請的政府信息。

實務要點: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系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徵收、徵用過程中形成的,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公開職責。

案例索引: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行終字第24號“賈某訴鄒城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信息公開不予答覆上訴一案”,見《賈某與鄒城市國土資源局二審判決書》(審判長張鵬,審判員張玲,代理審判員,惠慧),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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