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正成爲資本下鄉的吸血工具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對當前“合作社包裝下鄉資本”現象的考察,發現合作社被包裝成為下鄉資本的牟利工具、政府招商引資的政策優惠包和鄉村精英投機資本的載體,呈現出鄉土實踐與制度文本背離的異化狀態。合作社制度的運行需要與鄉土社會政治生態相適應。當前鄉村的社會結構分化、基層治理方式之變以及鄉村經濟發展動力之變,導致權力與下鄉資本的不同結合形態,即部門權力與下鄉資本的結合、下鄉資本與暴力權威的結盟、少數鄉村精英的合謀。農民專業合作社被這些結合的權力主體策略化運作,這構成了合作社制度異化的鄉土邏輯。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 下鄉資本 鄉村權力 農民分化

一、問題的提出

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實施以來,農村新型合作社的發展步入了快車道。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數據顯示,截止2012年6月底,全國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社(下文簡稱為“合作社”)60.01萬戶,比2006年的15萬戶多出了3倍。合作社的蓬勃發展被視為推動農業現代化的可行道路(黃祖輝等,2002)。從制度經濟學的邏輯看,合作社作為一種經濟合作組織,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中間環節、獲得規模經濟等優勢(Sexton,1986;Fulton,1995)。然而,在當前合作社蓬勃發展的繁榮表象之外,合作社的鄉土實踐與其理想形態之間還存在較大差距,合作社的發展已經出現了很多值得冷靜思考的問題。

首先比較典型的是合作社制度的“名實分離”問題(熊萬勝,2009)。這主要表現為“偽合作社”爭奪國家扶持資源擠壓真合作社現象(張穎、任大鵬,2010)以及合作社制度的內卷化(樊紅敏,2011)現象。其次是合作社內部組織機制的實踐問題。社員結構的異質性與少數核心社員擁有主要的剩餘控制權,由此形成的剩餘分攤機制是目前合作社內部運營無法消除的(林堅、黃勝忠2007;邵科、徐旭初,2008)。某些合作社目前的剩餘分攤機制被仝志輝和溫鐵軍(2009)描述為“大農吃小農”的狀態。而且,經驗數據的實證調查揭示,在合作社主流形式中,絕大多數合作社呈現的是能人和大戶主導的格局(張曉山,2009)。再次,合作社發展面臨著結構性困境,例如農業產值比重下降和制度運行成本較高(趙曉峰,2013),以及不規範的合作社擁有結構性資本和部門權力優勢(仝志輝、溫鐵軍,2009),這些原因導致合作社並不會真正帶動小農,也不能改變小農的社會市場地位,反而會強化小農的弱勢地位。上述現象被應瑞瑤(2002)概括為合作社的異化。

合作社正成為資本下鄉的吸血工具

由此,合作社能否帶動農民發展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前提性問題,同時也提醒學界對待合作社的繁榮發展應持理性態度。面對合作社在鄉村社會出現的諸多異化現象,潘勁(2011)指出,學界更多的關注點是指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並沒有對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展開分析。通過對合作社增長數據和合作社類型的解讀,她警醒學界不要放大合作社對農民的實際帶動能力。楊軍(2012)用四重維度來解釋“合作悖論”,認為經濟體制上的“制度遺產”、參與主體的“多樣性”、成長路徑的“外生性”和政治因索的共同作用導致現階段合作社在“路徑選擇”上不得不面臨一個現實的“合作悖論”,即發展合作社的初衷是幫助農民形成自助組織,維護農民自身的切身利益,然而,實踐中合作社的形成與發展又不得不依賴於具有相對強勢地位的非農主體。

針對“大農吃小農”、強勢非農主體主導合作社的格局,筆者發現這些農民合作社已經出現了“被包裝”現象。合作社的發展需經歷制度文本與鄉村社會對接的過程,特別是多種鄉村政治權力主體如何接納合作社制度並進行自主性策略運作的過程,即合作社的“被包裝”過程。在實地調查中,筆者發現不少某些下鄉資本和鄉村能人積極運作合作社、政府積極支持公司發展合作社的案例。他們名為發展合作社,實質上是下鄉資本發展其公司的產業,或進行政策投機攫取國家惠農資源,這類現象被筆者表述為“合作社包裝下鄉資本”。而考察合作社制度與鄉村社會的具體對接過程,離不開對鄉村社會政治生態的分析,具體來說,離不開對合作社“被包裝”過程中下鄉資本與權力結合形態的分析。所以,本文基於3個“合作社包裝下鄉資本”的案例,解析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鄉村社會出現制度文本與鄉土實踐相背離的機制,以期揭示合作社制度異化的鄉土邏輯。

二、合作社包裝下鄉資本的表現

在鄉村各地興起的合作社多種多樣,類型眾多,即使是同一類合作社,其內嵌於不同鄉村社會政治場域的運行路徑也會截然不同。若基於鄉村本位視角考察不同合作社所面臨的資本—權力形勢,其共同的特點便是合作社包裝社會強勢主體的非農資本,即本文所指的“合作社包裝下鄉資本”。這一現象的表現有以下幾種:

(一)成為下鄉資本謀利經營的工具

鄂中H市S鎮,浙江省某苗木公司王老闆為了擴大經營,進軍鄂中H市S鎮。為了自己的苗木基地能夠順利建成,他邀請當地有名的老闆、村民公認的“混混”頭目劉某入股合作,同時聘請當地L村的經濟精英陳鵬做副總。三人合夥於2010年秋在S鎮流轉了約800畝土地,進行了土地整理、地塊平整、道路修建和滴灌系統等現代化基礎設施的建設。2011年春,新建設的苗木基地開始種植苗木,僱傭村、組幹部負責苗木基地的工人管理和租金髮放工作。2012年夏天,苗木公司利用與農民的土地流轉合同申請成立苗木種植專業合作社,爭取享受國家優惠性政策下的免稅經營。

在案例中的苗木合作社中,下鄉資本佔主導。S鎮根本就沒有苗木經濟的發展,農民更沒有苗木種植和市場營銷經驗,苗木市場和合作社的產業發展均沒有農民的主體地位,農民只是參與了土地流轉。根據農民和王老闆的協議,農民入社後在利益分配上僅獲得固定的土地租金,不能分享苗木合作社的經營收入。王老闆利用公司與農戶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只是以合作社為名,採用包裝下鄉資本的模式來經營苗木生意。作為合作社成員,農民並不具有主體地位。

(二)成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政策優惠包

合作社正成為資本下鄉的吸血工具

鄂中H市的某糧食公司與X縣的農民採用訂單生產模式成立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該公司老闆(曾是H市糧食局的局長,現下海做生意)在當地承包了5000畝土地,自己只耕種其中的600畝以形成示範區供上級政府檢查,其餘4000多畝以返租倒包的形式仍由農民自己耕種,農民每年固定把糧食賣給糧食公司。另外,該公司在鄰縣也發展了約10萬畝的訂單,為農民提供相應品種的種子和化肥,糧食收穫之後,農民固定將其賣給公司,以保證公司的優質糧源。

該公司在當地申請了商品糧基地項目,國土、水利、財政等部門均進行了相應扶持,僅建泵站、修水渠、修路就投入了430萬。2010年,H市政府批覆了一項發展基金對其進行扶持;2013年4月,又向該公司新批了一個綜合循環項目,這是糧食局、發改委的定向項目。作為X縣縣委和H市市委共同打造的目標產值上億的企業,該公司獲得的許多項目均是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爭相給予扶持的優惠包。同時,該公司與農民的訂單生產模式也借用了農民合作社的牌子進行運作。公司門口掛了水稻種植合作社、農機合作社、糧食加工合作社三塊牌子,以合作社為名獲得了國家的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和農機購置補貼。然而,參與訂單生產的農民卻享受不到上述優惠項目所包含的廉價的灌溉和農技服務,而是需要向公司支付高昂的費用購買。

上述案例呈現了當下地方政府、涉農部門和資本共同下鄉投資的情形。糧食公司戴著多個合作社的帽子,無論是地方政府出於政績驅動的政策扶持,還是基於部門逐利邏輯的變相“投資”,在此雖無法深究。但其結果是政府相關利益部門和資本的耦合形成的多種合作社擠壓了農民的利益空間,使得合同訂單中的農民成了農業公司產業鏈中受剝削的群體(陳義媛,2013),把農民從獨立的生產者推到了半無產化的境地。

(三)成為鄉村少數精英包裝投機資本的載體

皖北B村有三戶農戶與村幹部成立了糧食種植合作社。三戶農戶中,一戶是當地的經濟精英,一直在外做建築承包生意;另外兩戶是村裡有名的富人黨員。他們與該村的村書記和村長合作,在其他村幹部和村民小組長的支持下,把兩個村民小組農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戶口本收集起來(涉及約1000多畝土地),既非土地流轉,也非農民入股,於 2010年秋天申報成立了小麥種植專業合作社。正好當年冬天該鎮下達了相關的水利和道路建設及農田綜合整治項目文件,文件要求優先考慮農民種植專業合作社。在幾個合夥人的積極活動後,該合作社獲得了近400多萬的項目。毫無疑問,作為經濟精英的建築承包商成為鄉村項目的承建主體。水利建設項目要求打機井和興修渠道,農田綜合整治項目需要平整土地和整修機耕道。這些項目均需要先進行項目施工,上級相關部門按項目進度進行檢查考評後再給予撥款。

第二年春天,參與合作社的農民可以從村裡的合作社購買比市場價低0.1元或0.2元的化肥、種子、農藥等生產物資。對於田間的水利設施,農民普遍反映其是豆腐渣工程,機井沒水,水渠表層的水泥太薄,漏水嚴重。機耕道沙子鋪得太薄,一下雨就是爛泥坑,無法通行。平整的農田沒有按規定進行表層剝離熟土再還田,只是在將田埂打亂之後的石塊和泥土混合層上面撒了一層熟土,破壞了原有土地的土壤肥力。因此,農民的意見較大,於第二年秋收後統統退出了合作社。目前,B村只是空掛著一個合作社牌子,農民仍是自己種自己的田,賣自己的糧。

合作社正成為資本下鄉的吸血工具

上述案例的核心邏輯是少數鄉村精英合謀進行典型的政策投機。承包商依靠村幹部在鄉村的強勢地位和便利的政策信息渠道,利用鄉村富人的社會資本架空了村莊內的個體農民,巧借農民這一“符號”資源,對國家的惠農項目進行政策投機,攫取國家自上而下輸入的惠農資源。

上述3個案例均呈現合作社異化的跡象,合作社的建立與運營背離了制度設計初衷。案例1中的苗木合作社以外來老闆為主體,而不是以當地農民為主體,更沒有與當地農民形成實質上的合作關係,完全沒有體現合作社制度的“農民參與”與“利益共享”兩大基本條件。作為強勢主體的公司將其下鄉資本包裝成合作社,在形式上將農民描述為參與主體,實際上享受利益的是苗木公司,合作社僅是下鄉資本爭取享受國家政策優惠的幌子。案例2 的邏輯是政府將對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作為吸引資本下鄉的政策優惠包,將商業化的糧食公司作為支持和培育的對象,使國家對合作社的相應扶持資金都變成了公司的發展基金。在糧食公司與農民的訂單生產模式中,農民需支付相應費用來購買農技服務,卻被排除在合作社的分紅對象之外。案例3中的地方精英以套取國家項目為目標,是一種典型的政策投機。從這3個案例可以看出,合作社制度在鄉村實踐中存在“被包裝”現象,合作社制度下鄉遭遇“少數群體共謀,排斥農民主體參與”的異化困境。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是,上述合作社為何能夠繞開農民而“被包裝”,而且還能獲得鄉村基層組織的大力支持?為了回答這一問題,本文接下來考察合作社制度下鄉的社會政治生態。

三、合作社運營的鄉村社會政治生態

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試圖建立農民自願合作、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這一制度目標的實現依賴於其與鄉土社會結構的有效融合。而當前討論合作社制度能否有效運行需首先分析鄉村的治理狀況,即合作社制度下鄉所面臨的社會政治生態。

(一)鄉村社會結構之變:農民分化

按照中國農村家庭經營的發展趨勢以及農業市場化、產業化的發展要求,農民有合作的需求,但存在合作的現實障礙(趙曉峰,2012)。目前,農民的生計方式已經在逐步改變,農民的主要生計來源已經轉為非農行業,但土地仍是他們的最後保障。雖然不能失去,但也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就如雞肋一般,棄之不捨,食之無味。農業家庭經營不能為農民提供足夠的貨幣收入,但能提供基本的生活資料。土地對於農民而言已不再是之前的命根子,而僅是規避社會風險、謀求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農民不再像過去一樣都以土地為生,其家庭生計來源的多樣化使他們對農業生產和土地的依賴程度出現了不同的分化。建立在土地基礎上的共同生產合作紐帶逐步淡出農民的生活。因此,在對合作社制度的關注程度、參與合作社的積極性和對合作社的期望方面,農民已發生了內在的分化。

(二)鄉村治理方式之變:以招商引資為行政目標

作為最貼近農民日常生活的組織引導者,農村基層組織在稅費改革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不僅由鄉村利益共同體的結盟轉向分離,而且出現了懸浮狀態(周飛舟,2006)。同時,面對壓力型(榮敬本,2009)體制的考核,基層組織還需要加入到以經濟發展為中心的錦標賽體制中。它們完成考核任務的措施便是把工作目標鎖定在能夠帶來GDP業績的下鄉資本上,即以推動招商引資工作為重心。

由於工作重心的變化,農村基層組織逐步脫離農民的日常生產生活,亦不會關心農民的福利和真實所需,他們的工作重心是較好地完成GDP考核任務。行政性考核任務與農民的日常生產生活逐步脫離,基層組織為能帶來GDP業績的下鄉資本服務,如案例2中所呈現的政府各相關部門均為糧食公司服務,出現了國家資源集中扶持的現象。政府相關部門為糧食公司提供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例如建泵站、修水渠等這類公共品,農民卻享受不到,卻需要向公司付費購買。鄉村基層組織在體制轉型中的工作重心不再是服務於農民的日常生產生活,而是服務於可以帶來GDP業績的下鄉資本,他們為完成考核任務給下鄉資本開通各種形式的“貴賓”通道。這種治理結構的轉變根源是基層政權由“懸浮型”向以“招商引資”為工作重心的發展促進型轉變,以包裝項目作為籌碼吸引下鄉資本。

(三)鄉村經濟發展的動力之變:合作社運營的親資本性

鄉村經濟發展已不是主要依靠農民的勞動力投入來推動,而更多地是依靠產業結構的調整和高新技術的運用,依靠國家惠農資源和涉農項目創造的便利條件來推動。然而,國家的惠農資源和涉農項目都需要大量資本投入才能獲得。從合作社推動產業發展的路徑來看,成立合作社是需要合作成本的,僅成立合作社前期的協商成本和跑項目的成本就不是個小數目,而這一筆前期投入資金是普通老百姓或村級組織無法承擔的。案例1中王老闆的土地流轉啟動資金就達300多萬;案例3中的私人老闆聯合鄉村精英、向上跑關係爭取項目的前期投入也有10多萬,再加上後續的工程墊付款,前期投入達到100多萬。不過,這些投入是套用合作社名義所必須的,只有為合作社搭建好平臺,才能獲得政府項目的審批。正如糧食公司的財務副總所言,“用各種合同形式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不是為了國家的一點糧食補貼和種子補貼,這僅僅是很小的一部分,更多的是需要獲得國家的項目支持以及各種稅費優惠。”

除資本外,成立合作社還需要建立廣闊的人脈關係,這樣才能在跑項目的過程中拿到具有優惠條件的項目。否則,申請合作社便是賠本的買賣。糧食公司和外來老闆具有雄厚的資本實力,在招商引資的政策潮流中能夠便捷地獲得政府的“貴賓”服務。下鄉資本與農民是合作社的兩大主體,但無論是在合作社成立過程中還是在其成立後,農民均未主體性地參與,只是以合同的形式加入合作社,既不參與合作社的紅利分配,也不承擔合作社的風險。合作社以公司的方式運營,農民的參與只是象徵性的,農民只是下鄉資本成立合作社的象徵符號。合作社在成立前期所進行的土地流轉以及與農民建立生產訂單合同均需要雄厚的資本,合作社在成立後期與政府互動的過程中,借用合作社名義去申請國家政策性項目也需要資本的支持與投入。也就是說,成立合作社前後和以合作社名義申請涉農項目的全過程都表現出了親資本性。

四、合作社異化的鄉土邏輯:權力與下鄉資本的結合

如前所述,合作社運營的鄉村社會政治生態已經出現了鄉村社會結構分化、基層治理方式之變和鄉村經濟發展的動力之變,使得農民成立以自己為主體的合作社成為空談。雖然相關法律賦予了農民在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宋剛、馬俊駒,2001),然而,文本形式的法律在實踐中卻發生了不少偏差甚至出現相背離的現象。例如,上述3個案例中的合作社都是按照法律文本的規範要求、以合法程序操作的,現實中的偽合作社也無不在形式上以正規程序和合法形式為外衣,而在實質上有意擠壓農民的參與空間。筆者從縣、鄉基層幹部那裡瞭解到,他們針對合作社的審查是按照程序性的文件要求進行的,不會去或根本沒能力深究合作社的主體資質和運營狀況。這也是當今基層組織工作科層化、文牘化(歐陽靜,2010)的後果,對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只限於追求程序的合法和文本的規範而忽視鄉村實踐。在鄉村社會中,合作社異化的核心邏輯在於合作社在不同的權力主體的策略運作下的“被包裝”。

(一)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政策優惠包:下鄉資本和部門權力的結合

案例1中糧食公司的訂單生產模式首先獲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吸引資本下鄉的鄉村環境中,以糧食公司為主體的合作社發展呈現出資本與部門下鄉(仝志輝、溫鐵軍,2009)共分鄉村剩餘的現象,糧食公司“戴合作社帽子”也只是這一現象諸多形式中的一種而已。各個政府相關部門把項目和政策優惠向當地的龍頭公司如案例1中的糧食公司傾斜,這一龍頭公司數千萬的資本規模便成為各部門的招商引資業績,各部門便能順利完成上級政府部門規定的招商引資任務。在政府大力支持下鄉資本的情況下,合作社變成了基層政府吸引下鄉資本的工具,成為招商引資的新優惠包。政府往往想以支持龍頭企業的方式來帶動地方發展,帶動農民致富,而實質情況則常常事與願違。下鄉資本創立公司的動力在於,可以利用縣級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優惠包,套用合作社名義發展公司產業。因此,在利用地方政府提供的招商引資政策優惠包對合作社進行包裝的過程中,下鄉資本將廣大的普通農民納入控制範圍,形成了資本控制的訂單農業模式,這使得擁有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農民成為了無異於保持“家庭”外殼的契約化的僱傭勞工(陳義媛,2013)。因此,由下鄉資本和部門權力結合所成立的合作社表面上看似乎尊重了農民的主體地位,但實際上,農民完全被動處於政府支持的下鄉資本進村所發展的“合作社”的控制之下,農民被動處於附屬和利益受損的邊緣化位置。

(二)下鄉資本的謀利工具:下鄉資本與暴力權威的結盟

外來的工商業資本下鄉必須與農民接觸,在下鄉資本投資於需要進行土地流轉的產業經營時更是如此,他們需要與分化的農戶開展瑣碎的協商事宜。在基層治理缺位的情況下,鄉村暴力權威成為下鄉資本應對農戶不合作行為的主要力量。案例1中的王老闆進村看中土地、策劃進行土地流轉時,首先便結交了鄉村社會的暴力權威(陳柏峰,2011)人物。鄉村內分化的農民很難有一致的集體行動力。面對少數釘子戶農民,下鄉資本便需要藉助鄉村暴力權威所具有的威懾力量來“拔釘子”以降低部分農民的不合作與對抗行為。暴力權威成為下鄉資本減少土地流轉障礙的重要工具。下鄉資本與暴力權威的結盟重組了鄉村權力格局,使得農民在已經固化的權力結構中沒有任何談判的能力和資本,更不用說在後期的合作社剩餘分攤機制中能有一定地位。農民的邊緣化地位是由下鄉資本構建的權力結構所決定的。這使得以農民為主體的專業合作社走向形式化,與暴力權威結盟的下鄉資本巧借“農民”這一象徵符號而成立合作社產生的客觀結果便是合作社實踐與制度文本的背離。

基層組織的審批程序和文本管理的邏輯是,只要有農民簽字畫押的“土地流轉合同”,只要見到白紙黑字的訂單合同文書,便認為是農民主體性的參與,根本不會或無力深究合同訂立背後下鄉資本和暴力權力在其中的主導地位。下鄉資本和暴力權威的結盟將分化的農民置於重組的權力格局之下,程序化的合作社審批制度使得外來老闆可以輕鬆地繞開農民的主體性參與,利用農民的身份符號和土地資源將自已所經營的公司操作化為帶動地方農民發展的“龍頭”,為公司戴上合作社的帽子,爭取市場競爭優勢,下鄉資本因而具有合作社之名、公司之實的特徵。

(三)鄉村精英包裝投機資本的載體:少數鄉村精英的合謀

鄉村的社會分化改變了原本的政治權力格局,經濟精英的崛起造就了新的社會權威。經濟精英極易與具有正式權威的村級組織發生合謀,以享受國家政策優惠和獲取項目扶持。在鄉村權力格局中居於優勢位置的富人和村幹部往往能最先獲得國家政策優惠和相關項目的信息,他們既瞭解政府權力的縱向運作機制,又控制著橫向的鄉村內部的權力格局。在分化的農村社區中,農民對合作社的關注與參與的積極性並不一致,這使得少數精英具有了支配合作社運作的能力和條件。鄉村精英們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本就不是為了發展產業和組織農民,而是以合作社的名義套取相關的政策與項目扶持。鄉村少數精英基於牟利目的的合謀行動造就了偽合作社。這種合作社不僅未實現組織農民、拓展市場、發展產業的制度設計初衷,反而攫取了國家投資於農村社區的公益項目資金。

上文案例說明了以“包裝下鄉資本”為典型的偽合作社,以資本的優勢,用合作社名義套取國家相關的惠農資源和涉農項目的異化現象。目前,鄉村諸多合作社的主導者和受益者普遍是下鄉資本或非農資本。政府在審核合作社時,往往只關注申報程序和文牘的規範性,只要程序與文本符合規章制度要求即可審批。下鄉資本通過合法的程序操作和文本處理,利用分化的農民,動用鄉村各種力量和資源獲取農民手中的土地經營權,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成立合作社,並以公司制的運營模式來經營合作社。總之,在上述三種權力結合形態中,農民的話語權都沒有得到體現,農民也沒有獲得主體地位。這些包裝下鄉資本的偽合作社都是借用農民的身份符號和土地資源,通過掌握權力的下鄉資本的策略性操作而成立的。下鄉資本同部門權力、鄉村社會權力的結合催生了對合作社的包裝行為,這構成了合作社制度異化的鄉土邏輯。

五、結論

合作社制度在鄉村的實踐呈現出與制度目標截然不同的異化現象,“合作社包裝下鄉資本”便是其在當前農村社會結構與社會權力格局下的異化典型。中國農村正處於劇烈的社會轉型期,國家相關惠農政策和鼓勵鄉村產業發展措施的頻度與力度會持續增強,合作社制度處在農民分化與基層治理結構的雙重變動中難免不出現異化現象,農民社會分化與基層治理之變成為合作社異化的基礎。合作社制度在實際運行中會被政府作為招商引資的政策優惠包,會成為下鄉資本謀利經營的策略,會成為鄉村少數精英包裝投機資本的牟利工具。上述三種行為使得合作社的制度目標與鄉土實踐之間存在巨大偏差。以“包裝下鄉資本”為典型的偽合作社使普通農民成為形式主體,而實質的受益主體則是下鄉資本、政府相關部門、作為“龍頭”的產業公司和少數鄉村精英。這些受益的非農主體不僅壟斷合作社的剩餘和國家自上而下輸入的惠農資源,更重要的是攫取了國家投資於農村的涉農項目資金。

因此,合作社制度要切實實現制度目標,需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需對合作社遭遇鄉村社會權力主體的策略化運作有充分的應對預案。“合作社包裝下鄉資本”是合作社制度在鄉土實踐中的一種異化,通過進行嚴格的制度監管,它是可以避免的。在分化的鄉村社會中,對暴力權威、下鄉資本以及鄉村能人、富人等佔據鄉村社會權力優勢位置的群體應有所警惕。而作為農村發展及農業經營主體的普通農民,應真正成為合作社制度發展的主要對象。通過規範農村基層組織的行為、加強合作社主體資質的具體審查仍然能破除鄉村權力政治格局的干擾,實現真正將普通農民納入合作社制度的實質目標群體,達到推動農民合作經濟健康良性發展的目標。(來源:進步青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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