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機制改革初見成效

初見成效

自今年6月我院被省高院列為破產管理人選任和管理機制改革第二批試點法院以來,我院積極開展改革試點工作,迅速成立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職責、研究工作步驟、制定工作方案,並採取“走出去”的方式向其他法院學習取經,於6月15日即出臺了《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和管理的工作規範(試行)》和《遴選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的評審規程(試行)》,就管理人的選任、監督、考核、評審等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我院還成立了由院分管領導及司法鑑定科、立案庭、審判管理辦公室、金融及破產案件審判庭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的管理人評審工作小組,明確由金融及破產案件審判庭負責破產案件難易程度分類工作,由司法鑑定科負責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評審的組織、協調工作,同時由監察科負責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考核的廉政風險防範、迴避制度執行等工作。目前,我院的破產管理人選任和管理機制已初步建立。

依據上述規定,金融及破產案件審判庭將破產案件按照相應的標準分為三類:簡易、普通、重大疑難,由司法鑑定科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分別採取隨機搖號、競爭性遴選加隨機搖號、競爭性遴選加指定三種方式,在全省範圍內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事務所及個人中組織確定破產管理人。截止7月31日,我院已實際辦理簡易、普通、重大疑難的破產案件選任管理人工作各1件,並且嚴格確保選任程序的公正性及管理人的適任性,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