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借力攻心執結房屋買賣糾紛案

法官借力攻心執結房屋買賣糾紛案

被執行人針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房產一事提出執行異議,以達到拖延執行的目的——

5月31日上午,申請執行人王某的父親帶著寫有“秉公執法,廉潔高效”的錦旗來到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將錦旗交到了執行局副局長張振通手中,連聲說:“謝謝,真的太感謝了!是您和李春法官的共同努力,讓我拿到了執行款及利息!”

2013年1月4日,原告王某在被告處一次性付款購買了被告開發的某電子商城320號商鋪一處,交房日期為2013年8月31日前。原告於2013年8月31日下午按照被告的通知到交房現場驗收交房,發現被告開發的項目根本沒有完工,且項目名稱已改為“某服裝廣場”。原告因不能按時收房,提出讓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一直未予答覆。原告於2015年8月提起訴訟,新華區法院於2016年3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75萬元並支付違約金75000元。

因被告未按判決履行義務,原告王某於2017年3月1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李春接到該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情況,發現其賬面餘額僅為57327元,與執行標的價值相差甚遠。李春又查詢了被執行人的房產情況,發現被執行人開發的某商業區升級改造區總面積為35042.89平方米,遂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該商業區建築面積為229.82平方米的一套房產。當執行法官准備依法評估拍賣被執行人的上述房產時,被執行人為了拖延執行提出了執行異議,認為法院查封的上述房產超出標的,查封的上述房產價值1100餘萬元,而本案的標的僅為80多萬元,請求解除查封上述房產,查封其他與本案標的相差不多的房產。

因為分歧較大,執行異議經一審審查、複議,今年3月又發還重新審查。因為執行異議期間很長,王某由於對相關法律規定不太理解,多次向領導反映李春故意拖延時間,對李春非常不滿。執行異議發還重審後,為了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張振通法官並沒有簡單地只就執行異議進行審查,而是與案件承辦人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又分別傳喚雙方當事人。張振通針對被執行人心存僥倖拖延執行的行為,認真對其講解了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全國法院今年開展的“基本解決執行難、精準執行、攻堅執行”的決心、勇氣和信心,告誡其不要再有僥倖心理,規避執行、拒絕執行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被告的代理人被法官的說理及耐心細緻的精神所感動,主動說:“能否讓申請人做些適當讓步?如果能讓步,我回去馬上做相關人員的工作,對所提的執行異議撤訴,並儘快把執行款湊齊,爭取將此案早日解決。”針對被執行人方的態度轉變,法官又對申請執行人講解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並把被執行人的意思告知申請人王某,問其能否做些讓步。申請執行人同意做一定的讓步,雖然本息已達92萬餘元,現在只要被執行人一次性給付90萬元。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被執行人於5月30日將執行款打入法院賬戶,同時將執行異議案件撤訴,此案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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