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社保可領賠償金?人社部:謠言!

自願放棄社保可領賠償金?人社部:謠言!

近期,一篇“勞動法出新規定”的文章在網絡廣泛流傳,文章稱“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對此,人社部11日闢謠稱,不存在上述所謂的最新規定,但同時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確實不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瞭解到,這則謠言最早出現在今年年初。某網站今年1月刊登了一則《2018最新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公司還賠不賠錢?》的消息。

關於這則謠言,人社部11日明確表示,並不存在上述新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中都並未有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最新規定。

同時,人社部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中亦有類似條款。

因此,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勞動者由於擔心手續繁瑣或不願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都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那麼,員工與單位約定放棄社保,員工離職後可否要求單位補繳呢?人社部指出,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 據《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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