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殺掉一個女子,司馬光等了17年!

宋朝登州有名叫阿雲的普通農家少女,年不過十五,生得水靈俏麗,柔弱不經事,她父親早喪,去年又死了母親,家裡很是貧窮,一時竟不知如何度日。阿雲的叔叔為了賺幾個錢,欺負阿雲柔弱年幼,不顧她母喪未滿,竟然強行作主,將阿雲許配給了本村老光棍韋大寶。

這韋大寶面貌醜陋,且年紀又大,簡直讓人不忍直視,想當然,阿雲十分不滿,她又不想嫁,又無處申述,思前想後,她決定冒險殺了韋大寶。

為了殺掉一個女子,司馬光等了17年!

隨後,阿雲獨自來到韋大寶家,韋大寶只有一間破草屋,門一推就開,此時韋大寶正在屋裡睡覺,阿雲雖然有心殺了他,但無奈太過弱小,而且心裡慌亂,舉刀亂砍,連砍了十餘刀,也沒能把韋大寶殺死,只是“斷其一指”。

韋大寶驚憤交加,直接報了官,阿雲怕受刑,就招了。本是個簡單的案件,但是按照大宋的倫理道德卻有點不好辦,古代以孝為先,阿雲還在守孝期間,所以婚約是無效的,這就不存在謀殺親夫的罪名,而且阿雲是被叔父逼迫結婚的,這門親事並不合法。

按照大宋法律謀殺就應該判死刑,可審這個案件的登州知府許遵覺得死刑太重,也不合理,為了得到公平的審判,他將案子報到了大理寺。

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的判決,不顧情節,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這次許遵從另一個角度來為阿雲辯護,他請求考慮到阿雲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以自首論處,案子被交到了級別比審刑院高一級的刑部,刑部對此案的判決與審刑院和大理寺相同,還是要處死阿雲。

為了殺掉一個女子,司馬光等了17年!

正在這時,許遵被提拔到大理寺工作,針對刑部的判決,許遵指出刑部的判決是不正確的,阿雲應該從輕發落,不該不論青紅皂白,請刑部再議。許遵對這件事也是上心啊,來來回回折騰了這麼久,但也是因為他這麼一折騰,上面的人才會關注到這件事。御史臺的官員知道了這個事,指責許遵妄法,請朝廷將案件發給翰林學士們討論。

從死刑變為有期徒刑,這並不符合大宋的律法,於是御史臺將這個案子上報給神宗皇帝,認為這個許遵不根據律法辦事,利用自己的權力亂判,皇帝聽了許遵和御史臺的各自辯解之後不好下定論,就將這個案子交給王安石和司馬光兩人來判。

王安石好變法,司馬光則是保守派,兩人的政治意向是對立的,這就導致了兩人必定持相反的意見。王安石主張不殺,司馬光執意要殺。

而早在此案發生前,宋神宗曾頒佈詔令說凡是謀殺被害人致其受傷,司法官經審問,將要糾舉時,罪犯自首,依照謀殺罪減刑二等論處。審刑院、大理寺判阿雲死罪,並以違反服喪期間不得婚嫁的律文為由奏報皇帝裁決,皇帝在承認此判決的基礎上赦免了阿雲死罪。

為了殺掉一個女子,司馬光等了17年!

於是阿雲被免死罪,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案子看似已經結束了。

宋神宗元豐八年 ,司馬光終於當上了宰相,他上臺後,又將這一起陳年老案翻了出來,重新進行審理。審理的結果是,將案中原來已經釋放回家的阿雲改判死刑,並立即斬首示眾。

其實也倒不是真的是司馬光記仇,“阿雲之獄”成為了變法之爭的一環,涉及到古代傳統法律的制定,也是黨爭的犧牲品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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