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規定拐賣兒童者判處死刑,相應的事會不會減少?

回憶經典歲月


人販子死刑並不會減少販賣兒童的事件!實際上,我們的法律已經有對人販子死刑的應用。只是實際上運用較少罷了。如果一味的強調立法人販子死刑,最終可能的結果就是更多的惡性傷人事件和慘絕人寰的孩子死亡事件!

在被拐孩子的父母角度來說,孩子只要沒找到,存在的都是生的希望。內心裡都是希望有一天能抓到人販子,並能從人販子的嘴裡獲知被拐孩子的下落。只要一天沒有得到孩子的不幸消息,在父母的心底都是存在一絲絲自我安慰的“孩子說不定還活著,只是不在我們身邊罷了”。

如果立法了人販子死刑,那麼只要人販子在被發現並當場抓獲時,直接不留後路,反正死路一條,劫持的孩子就是墊背的!屆時的人販子只會一心求死,沒有任何的後路可選。或許被拐而來不及販賣的孩子被藏在一個無人知曉的地方,本來還能給點水或吃的,由於人販子被傳反正是死,人販子也就根本沒有招供的可能。這些孩子只能在沒有食物沒有水的情況下被悄悄的成為一堆白骨,或許若干年後才會被發現。


而被拐孩子的父母,由於人販子的死刑,人販子必然拒不招供,反正說也是死不說也是死,不如不說。那麼沒有被確認的孩子們的消息將永遠不再存在!被拐孩子們的心也必然是隨著孩子的丟失而死亡,因為孩子被拐必然意味著永遠的失去!作為父母看不到一絲絲的希望,在這個世界還有任何的意義?

絕大多數人都是怕死的,人販子也不例外!為了能夠苟活於世,被抓後自然很多人販子是積極主動的配合警方,也有很多的孩子被找到並回到父母的懷抱。很多的人販子為了能活著,積極主動的提供孩子的線索。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只有買賣同罪,才能從根本根治販賣人口。對於那些為了殘害孩子讓孩子被打斷手腳,去做違法事件者,更應該被判死刑!

作為法律的制定者們,必然是從大局觀念出發,而不是為了迎合大家的暴戾。只要被拐孩子能有百分之一的生存希望,那麼這個希望就不會被放棄!人性和人倫才是政策最好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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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我早有類似想法,假如我有資格提意見,我一定會提議,對於拐賣人口的罪犯,應當嚴刑峻法。

包括拐賣婦女和兒童者,一律重判,沒有特殊減輕情節的,應當死刑。

別說什麼人道。

也別說什麼慎用死刑!

最近這些年,我們也在仿效國外,慎用死刑,能不判死刑的就不判,這是體現人文精神。

然而,有些犯罪對普通人的危害太大了。

一個女人或孩子被拐賣,是極其殘忍的罪行,在我看來,這比直接殺人還要惡劣,因為這種罪行,足以毀掉一個人的人生。

對拐賣犯罪的寬容,就是對所有女性和兒童的殘忍。

在這個社會上,女性和兒童,由於體力的原因,成為弱者,但她們是每個家庭中不可缺少的。

她們是我們的妻子,姐妹,兒子,女兒。

保護她們不受傷害,是我們的責任。

(1)拐賣犯罪的成本太低。

現實中,拐賣婦女兒童者受到的懲罰,太低了,哪怕被判刑也很少有死刑。

只要這種情況繼續,就一定有鋌而走險者。

試想,一個人只要心夠狠,敢違背自己的良心,他就可能做出拐賣的罪行,這種罪行可以帶來巨大的利益,但懲罰較輕,這種罪行可能消失嗎?

(2)對拐賣者的懲罰力度,不應低於故意殺人。

現實中,遭到拐賣的婦女兒童,常常是生不如死的,或者想死也死不了。

現代不是古代,社會發展到現在,應當更加註重對人的權力的保護。

女性的人身自由,性權力,兒童的健康成長權,是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力,等同於她們的生命。

(3)對於突破人類道德極限的犯罪,絕不應姑息。

敢於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者,已經不能被看作是人,他們是全社會的敵人,他們對我們殘忍,我們也應當殘忍。

怎麼對待這一類犯罪分子,都不過分!

判處他們死刑,當然也是應該的!

結束語——

拐賣犯罪者已經不是人,打擊這類犯罪不能靠道德約束,假如我們用最嚴厲的手段,從肉體上直接消滅這些罪犯,就是對所有人的仁慈。


99隨便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來看看我國《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可見在我國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因此問題中所提的假設是不存在的。

接下來我們討論一下,拐賣兒童罪規定死刑能否減少此類犯罪發生的問題。首先,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的目的在於威懾犯罪分子,讓人販子不敢作案。但是多個國家的司法實踐表明,死刑對犯罪率的降低並不會起正面作用。以荷蘭為例,荷蘭在廢除死刑前,很多人都認為犯罪率會急速上升,然而並不是,相反犯罪率還有下降。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逐漸廢除死刑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其次,刑法講究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每一個人販子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後果都可能是不一樣的。對於那些一時糊塗走上犯罪道路並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難道我們不應該給他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嗎?最後,如果只要犯拐賣兒童罪就判處死刑,在很大程度上不利於保護兒童。因為在現實中有很多人販子拐賣兒童後幡然醒悟主動釋放被拐賣兒童,或者為了減刑而自首的的案例。一旦規定只要犯拐賣兒童罪就判處死刑,那麼就相當於把人販子閉上了絕路,他們會不惜一切代價完成犯罪。為了不暴露自己的罪行,他們在關鍵時刻會毫不猶豫的殺掉被拐賣的兒童,以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

 綜上,拐賣兒童者罪大惡極,理應受到嚴懲。但是一律靠死刑來減少甚至杜絕這種犯罪的發生,不僅沒有理論和實踐依據,在特定的情況下也不利於保護被拐賣兒童的安全。僅靠死刑來減少此類犯罪並不是一個長遠之計。減少此類犯罪,應該從改進社會管理方式上入手,構建多部門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大格局,今日頭條和高德地圖的失蹤兒童信息推送,就在這方面做了很好的嘗試。


榨汁小二郎


規定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會減少此類犯罪的發案率,但不可能完全杜絕,並且相應的也會增加解救被拐兒童的難度。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的刑法理論中最根本的問題之一,即刑罰的犯罪預防功能到底有多大。通常而言,我們認為刑罰的犯罪預防功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阻嚇犯罪、限制改造以及警示教育。

阻嚇犯罪,即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會讓潛在犯罪者心存顧慮而不敢犯罪;限制改造,即通過對犯罪者施以刑罰限制他繼續犯罪的可能;警示教育,則是對社會公眾而言,通過抽象的刑罰規定及具體的刑罰案例來對公眾進行教育,消除犯罪土壤。

規定拐賣兒童判處死刑,主要是體現刑罰犯罪預防功能的阻嚇犯罪功能。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如果把拐賣兒童犯罪的刑罰上升到一律死刑的高度,則潛在犯罪者就要認真考慮自己的犯罪是否值當的問題,肯定會有一部分的潛在犯罪者主動放棄犯罪想法,降低發案率。

然而,馬克思在《資本論》裡說過,“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絞首的危險。”從實際案例上看,除了刑罰風險之外,拐賣兒童犯罪的經濟成本並不高,別說100%的利潤了,十倍百倍的利潤都是有可能的。因此,單純的提高刑罰力度(哪怕是提高到死刑),並不能完全消除該項犯罪的發生,總還是會有人鋌而走險的

反過來說,把刑罰幅度提高到死刑,則犯罪分子將不再有配合解救被拐兒童的意願,因為被拐兒童一旦被解救,即坐實了其犯有拐賣兒童犯罪行為,意味著犯罪分子的人生宣告GG。而從現實案例上看,在絕大多數拐賣兒童案件中,只有犯罪分子才知道被拐兒童的最終下落(有些時候甚至連犯罪分子都不知道),若犯罪分子不願配合,解救的難度將呈指數級上升。

綜上,筆者認為,兩害相權取其輕,相比起殺掉一個人渣而言,還是讓一個被拐兒童回到父母的身邊更有價值。


冷炎


如果將拐賣兒童者判處死刑,相應的事情肯定會大大減少,但無法從根本上杜絕拐賣事件的發生。拐賣判處死刑的話,那麼被拐兒童的價值肯定就會更大,對那些喪心病狂的人販子來講,利益面前啥事都敢幹,他們會無懼死刑鋌而走險的。

和處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相比,我感覺對買家加重處罰才是最根本最行之有效的辦法,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只要斬斷買孩子的市場,那麼必然會掐死人販子的命脈,沒人敢去買自然就不會有人去當人販子。所以加大源頭治理才是控制拐賣兒童的關鍵所在,和窮兇惡極的人販子相比,買家多是普通老百姓,他們會懼怕法律的懲處。

在現實當中,有些買家因為和被拐兒童以家人的形式相處,特別是從孩子不懂事開始抱養的,他們長大後成了充滿親情的一家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般不會追究法律責任,買家不會受到任何的懲罰。更為可悲的是,很多被拐兒童視買家如自己的父母,反倒會疏遠與親生父母的關係,這就給親生父母造成了嚴重的二次傷害。

我一直堅定的支持對拐賣的人販人一律從重嚴判,參考法律的最高上限,而且絕不能允許任何減刑,他們不是在犯法,而是違背了人類的基本道德。


元芳有看法


如果真有拐賣兒童者判死刑的法律,人販行為會減少那是必然的,但拐童案仍然不會杜絕。原因是買者不死,買賣交易市場依然存在,人販依然有利可圖,犯案就不會終止。


法律判處雖然加重了,但有的人經不起暴利所誘,不惜性命也會鋌而走險。就如販毒一樣,明知會死依然犯案不止,原因就是吸毒者不死,買賣交易市場沒有根除所致。

要想肅清人販,就要買賣一刀斬!讓買者也付出同等或更高的代價。“賊人難抓,買者難躲”,只要把收買者制服,清除掉銷贓源,沒了交易地,人販行當自會消失。


另外:

就算人販行當被消除了,我們的孩子依然不會很安全,只是嬰幼兒會相對的安全而已。但童年孩子仍有被誘、拐、騙的風險。這種拐騙者要孩子就不是為賣錢了,而是用作人奴。他們得到小孩後,即將孩子弄殘,為他去乞討,或做其它賺錢工具。孩子一旦落到這種人的手裡,就生不如死了,會被無盡的折磨,甚至直到死去而止。

這種人比人販子更殘忍,更無人性,他們的罪行更該誅!人間不應容留這種人,只要把這些人,以及人販子都趕盡殺絕了,天下的孩子才會有真正的安全!。


子濤3699


對拐賣兒童者加大處罰力度,該判死刑的一律判決死刑,甚至該判無期徒刑的也判處死刑。這樣做確實可以震懾犯罪,讓一般的人不敢再拐騙、拐賣兒童。

法律本來就規定拐賣兒童者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以,並不存“如果法律規定拐賣兒童判處死刑”之說。既然法律已有規定了,那只是執行的問題,並無需再作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販子非常氣人,人們對人販子都是恨之入骨,所以巴不得逮住所有的人販子,一律都判處死刑。

這種為民除害的心情是好的,但是採取一刀切的做法,未免打擊面太大了。對於那些情節輕微,或者是在刑法上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人販子,不適用判處死刑的就不能判處死刑。不過判處刑罰的時候應當罪加一等,對他們加重處罰,這樣做可能效果會更好。

另外一點,之所以人販子猖獗,就是因為有買方市場。而一般對於買主來說,都把買主當為受害者看待,所以對其處罰相對較輕。如果對於買主加大處罰力度,讓人輕易不敢買賣人口,那麼拐賣兒童的現象就會少之又少了。

這需要多方面治理,一味地要求對人販子處以死刑,這也不一定能夠徹底消滅人販子。所以,做什麼事都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綜合治理才是最有效的。


法重情深


肯定會有效果啊!咱們設置死刑,一是因為這個人罪大惡極;二是此類事件對社會危害極大,需要給其他人以震懾力,用在人販子身上是再合適不過了。大多數人對死還是很有恐懼感的,人販子只要盯上你家孩子,你是很難防住的,除非你能把孩子捆在身上,但這明顯不現實,你只要打個盹兒,搞不好人販子就會趁虛而入。除非是讓人販子膽怯,他不敢偷孩子,因為他知道一旦事發,他這輩子就再也沒機會了。有命掙,沒命花的生意,你說誰會去幹?縱容人販子,就是對丟失兒童家庭的不公平,這些家長們這一生都會在痛苦中度過,誰來可憐可憐他們?人販子死不足惜。


崔大乘


去過香港地區和西方國家,比如歐美,日本的人都知道,治安,秩序,都非常好。還有報道稱:大陸游客在香港旅遊,在大巴車上吃東西,被辱罵,很多人指責香港大巴車司機。這是因為大陸同胞對香港和歐美的違法犯罪處罰不瞭解,大巴車上,如果發現一隻蟑螂,處罰五萬元,一粒麵包渣就可以讓大巴司機損失慘重,你說他能不急眼嗎?所以你看香港的大巴車非常乾淨。另外說香港沒有假貨,為什麼?因為一旦發現售假,處罰相當嚴厲,幾乎被剝奪一輩子的經商資格,違法成本太大。那麼,回過頭來審視拐賣兒童,違法成本和獲得利益不成比例,所以前仆後繼。如果拐賣兒童是死罪的話,不能說完全杜絕,但是至少可以減少此類事情的發生,光靠防,收效甚微,所以我同意把拐賣兒童定為死罪。

朋友你認為呢?


老梁說苗


拐賣兒童的應該一律判處死刑,收買兒童的一律判處無期徒刑。

拐賣兒童不論情節不論多少,拐賣一個兒童一律判處死刑,收買一個兒童的一律判處無期徒刑,看誰還敢拐賣兒童、收買兒童!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

為什麼拐賣兒童的人販子要一律判死刑,收買兒童的一律判無期徒刑呢?因為拐賣一個兒童,就已經犯了滔天大罪了,人是無價之寶,兒童是家庭的希望、祖國的花朵、民族的未來。 一個人販子只要販賣一個兒童就侵犯了家庭的無價之寶,祖國的無價之寶,民族的無價之寶。這是不可饒恕的滔天大罪?還要看什麼犯罪情節?拐賣一個兒童至少傷害三個家庭六個大人,使兒童的父母、爺爺、奶奶、姥爺、姥姥六個大人過著生不如死的地獄生活,這相當於給這六個大人判處了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法律還要看什麼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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