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全市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暨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布會召開

枣庄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召开

魯網棗莊8月10日訊(記者 杜偉)8月10日,全市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暨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佈會在棗莊市政府新聞發佈廳召開。棗莊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姜傳興出席發佈會並介紹了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和取得的進展,中院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發佈了打擊拒執犯罪、“執行不能”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枣庄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召开

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全市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信心,攻堅克難,不斷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推進執行改革,創新執行方式,加強執行信息化、規範化建設,有效推動執行工作積極進展。自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受理執行實施案件23523件,實際執結案件13507件,實際執結率57.42%;其中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12883件,實際執結12061件,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實際執結率為93.62%。

近期,全市法院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執行攻堅專項活動,對涉民生、涉金融執行案件以及執行標的額10萬元以下的小額案件,開展集中清理活動。7月30日,在中院的統一部署下,全市法院統一開展了執行攻堅活動第一次集中執行行動。行動當天,全市法院出動警力289人次,拘傳、拘留被執行人71人,執行到位金額120.6萬元,執結案件39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下一步,全市法院將在市委領導、市人大監督、市政府支持下,在上級法院的指導下,不斷凝聚共識,形成合力,攻艱克難,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舉全市法院之力堅決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硬仗。

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袁美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韓某某與被告人袁美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嶧城區法院於2014年7月21日作出民事判決,被告人袁美付償還韓某某經濟損失5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袁美付一直未履行判決義務。嶧城區法院在執行該案中,責令被告人袁美付報告財產,履行義務。但袁美付既不履行判決,也未申報財產。2016年6月3日嶧城區法院對袁美付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袁美付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2016年11月11日,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以袁美付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對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對其逮捕。2017年2月17日,嶧城區檢察院以袁美付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嶧城區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袁美付的近親屬與韓某某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完畢。2017年5月12日,嶧城區法院判決被告人袁美付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2:翁金朝拒不執行判決犯罪案

申請執行人賈重與被執行人翁金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2012)薛民初字第6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翁金朝償還賈重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應利息。執行過程中,薛城區人民法院查封了翁金朝在山東金晁礦用設備有限公司80%的股權。2013年底,翁金朝將山東金晁礦用設備有限公司廠房轉讓於王秀梅。2013年11月12日王秀梅向翁金朝的農行卡匯款560,000元。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翁金朝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生產經營和生活活動。2014年1至2月,翁金朝通過其妻子林蕾農行卡兩次收取廠房轉讓款共計480,000元。2015年翁金朝將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並通過吳旭鵬的工行卡多次收取該房屋轉讓款40餘萬元。但翁金朝拒不履行過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2017年4月14日,薛城區人民法院決定對翁金朝司法拘留15日。在該案審理期間,翁金朝的親屬代其向賈重還款456,352元,賈重對被告人翁金朝表示諒解。薛城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9日以翁金朝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案例3:於忠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原告褚某某等五人訴被告於忠國、谷某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市中區法院於2015年5月14日作出民事判決,解除原告褚某某等五人與被告谷某某、於忠國達成的土地租賃協議,被告於忠國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拆除租賃土地上的配電室、工作室、磅房、石料粉碎機、水泥砌塊機廠棚、豬圈,恢復原狀,將土地返還給褚某某等五人,並支付褚某某等五人土地佔用費24570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於忠國一直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市中區法院於2015年6月24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告人於忠國有能力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並於同年10月21日將涉案土地轉租給別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案發後,被告人於忠國與褚某某等五人達成和解,積極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取得了褚某某等五人的諒解。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於忠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被告人於忠國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審宣告判決前,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市中區法院於2017年1月5日判決被告人於忠國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案例4:楊學友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犯罪案

被告人楊學友系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滕州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徐某與被告楊學友、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期間,滕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宗生產設備,裁定查封期間生產設備由該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轉讓、抵押、損毀等。同時將裁定書送達給被告人楊學友。楊學友在明知該財產已被查封的情況下,於2014年5月份將其中的部分機器予以變賣,致使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被告人楊學友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2018年3月被滕州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執行人身患殘疾,生活困難,且查無財產導致執行不能

杜某經營的綜合商店未經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家化公司)許可,銷售非由其生產或授權生產的與“六神”註冊商標相近似標識的商品。經法院開庭審理,杜某經營的綜合商店被判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上海家化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7萬元。判決生效後,上海家化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杜某的銀行存款、車輛、房地產、股權、其他財產權等信息,併到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查詢,均未發現杜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辦案人員在調查中發現,杜某身患殘疾,其女重度殘疾,一家五口人的生活依靠杜某每月幾百元的打工費維持,屬於“低保”家庭,生活條件十分困難,沒有履行能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經做申請執行人的工作,法院依法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查無財產,導致執行不能

王某、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劉某應支付王某貨款1.7萬元,因劉某拒不履行,王某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在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無果後,又前往劉某住所地進行調查,得知劉某及家人外出多年未歸;通過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亦未查到劉某財產登記信息;通過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對劉某支付寶交易明細及收貨地址進行查詢,亦未發現有價值線索。對此,法院先後向劉某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其納入最高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向市公安局發出協助執行函,要求協助查找劉某下落,但至今仍杳無音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依法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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