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賣房簽約20天後反悔!理由是「丈夫不同意」,法院這麼判的

4月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房款20%的違約金,但十幾天後,賣方就以未經丈夫同意為由不願再履行合同,買方起訴至法院。近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賣方除退還定金等外,還要支付66萬餘元的違約金。

西安女子卖房签约20天后反悔!理由是“丈夫不同意”,法院这么判的

簽約

房價330萬 違約金20%

今年4月1日,王歡(化名)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李麗(化名)一套近200平方米蓮湖區某小區的房屋,總價款330餘萬元,並簽訂了《房屋買賣三方合同》。蓮湖區法院查明,雙方合同約定付款方式採取銀行貸款方式,王歡於4月1日預先向李麗支付15萬元作為定金,該款和剩餘首付款78萬元於4月20日存入房產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甲方李麗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此次房屋買賣行為已徵得房屋共有權人的同意和授權)。在違約責任上約定,違約金為房款的20%。

李麗簽字並代丈夫簽字捺手印。合同簽訂當日及次日,王歡轉給李麗15萬元。

據王歡說,自己多次通過中介公司約李麗去交易保證機構將定金及首付款存入房產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但對方一直推諉。4月20日,李麗以丈夫不同意賣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王歡認為,李麗夫婦單方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在5月份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退還定金15萬元,支付違約金66萬餘元以及中介費等。

西安女子卖房签约20天后反悔!理由是“丈夫不同意”,法院这么判的

庭審

賣方稱並未徵得丈夫同意

李麗辯稱,三方合同是無效合同,該合同是未與丈夫協商的情況下籤訂的;造成合同無效的責任在於第三人中介公司,其未盡到如實審核合同相關人員及如實告知義務;因合同無效,約定的違約條款也無效。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駁回訴訟請求。李麗的丈夫也稱合同無效,認為妻子未經得自己同意,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婚姻法》、《物權法》等,也未經其追認。據第三人中介公司陳述,簽訂合同時,王歡曾詢問李麗,賣房是大事,是否需回去和丈夫商量。李麗當時說,家裡所有事自己說了算,不需要問丈夫。

判決

退還定金並支付66萬違約金

法院查明,4月9日,李麗向中介公司員工發微信,稱讓儘快辦,否則丈夫不同意賣。4月17日又說,賣房的事當時丈夫不知道,現在知道了不同意賣房。另外,涉案小區在4月至5月起訴時間這一期間,房屋(含裝修)均價在1.5萬元至2.1萬元不等。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房屋系一個家庭重要財產,房屋買賣是夫妻處置家庭財產的重大事宜。李麗到中介公司就說明其具有買賣房產的意願,後其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三方合同》,李麗在合同賣方處簽名捺印並代其丈夫簽名捺手印,其行為可以使原告相信其夫妻雙方共同銷售房產的意願。

由於被告在合同簽訂後明確表示不同意再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予以支持。結合西安市近兩年來房價大幅上漲的現象,同時比照目前二手房市場交易情況,原告按合同約定違約金主張交易價20%的違約損失66萬餘元契合其實際損失。

近日,蓮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合同,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退還15萬元定金、支付違約金66萬餘元,以及居間服務費近8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西安女子卖房签约20天后反悔!理由是“丈夫不同意”,法院这么判的

網友熱議

第N朵玫瑰:判的好!!!

寶寶永遠在我心裡:應該賠的,耽誤人家買家的事。

九年v舊港:房價現在還漲嗎?漲的快不?我去年十月份籤的三方合同,今年五月份才過完戶,還好房東沒違約。

我是業餘的9度:賠的太少了,有誰知道這3-4個月房價漲了不止66萬。

阿諾德惠:對於沒有契約精神的垃圾,狠狠收拾。

賀子龍zd-CPA:哈哈哈,笑死我了。

柚子··:房屋增值部分不應該賠給買家嗎?

了滴很:所以還是要懂點法,婚內處置大額財產或者貸款,都要夫妻雙方簽字的,估計賣房的故意在這裡留了口子。

cj0618:要看執行了。

cuizheng1314:沒毛病。

新聞加點料

價格波動時房地產案件咋判? 藍田法院這樣做:

不讓違約者因違約獲益

購房時沒有預售證,法院判決認購協議無效,就在此事引起公眾關注之際,8月7日下午,藍田縣法院召開民事審判工作研判會議,傳達全市法院房地產案件審理研判會議精神,就有關涉房地產案件審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通報。

藍田縣法院全體民事員額法官參加會議,會上,副院長舒孝玲傳達了西安市中院召開的全市法院房地產案件審理研判會議精神,並就有關房地產案件審理中出現的新動向進行通報,指出隨著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審判領域也出現了新問題,對此,舒孝玲提出幾點要求:一要樹立誠信原則及合同實際履行原則;二要堅守“不能讓違約者因違約而獲益”的宗旨;三要積極與相關部門聯繫溝通,吃透房地產調控政策;四要注重依法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五要及時發現研判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上級法院彙報。

副院長王再民對藍田縣法院近期有關房地產案件的立案工作做了強調,並提醒辦案法官:思想上要高度重視,重點關注房地產案件審理新動向,嚴格審查,防止惡意訴訟,同類型案件,要統一裁判尺度,堅決杜絕“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依法維護房地產市場的良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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