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您知道嗎?

發生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意味著購買方因無法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能抵扣。現行政策中,哪些情況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現行政策進行了精心梳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6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您知道嗎?

(一)

1.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應當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並且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3.銷售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服務,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適用免徵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農產品除外。

5.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

6.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9.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選擇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選擇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0.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三)

11.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2.提供安全保護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3.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4.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5.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

16.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7.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8.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9.納稅人銷售舊貨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

2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一般納稅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3.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4.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金融商品主要是投資活動,目的是賺取差價,而並非是作為一般貨物處理,所以不同於貨物轉讓,因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5.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 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6.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 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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