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公安局關於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爲的通告

都昌县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關於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都昌县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為了依法懲治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理性反映訴求,不得越級上訪。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場所走訪,不聽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的。

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對正在辦理或者已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繼續纏訪,案件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繼續鬧訪等,不聽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在黨群機關、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圍、公共場所或者到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靜坐,列隊行進,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拉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或者非法聚集;

(三)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或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

(四)圍堵、衝擊黨群機關、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影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

(五)侮辱、威脅、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毀損公私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

(六)非法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進入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七)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擾亂交通秩序;

(八)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十)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或者採取放火、爆炸等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

(十一)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十二)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或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

(十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十四)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

(十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十六)進京赴省在非接待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製造社會影響,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七)組織、策劃、串聯、煽動、教唆、脅迫他人實施上列行為之一的;

(十八)在信訪活動中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四、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進行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五、對信訪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予以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物品,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上訪的策劃者、組織者、串聯者和幕後指使者,依法從重處理。

特此通告

都昌縣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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