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中院十條措施服務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和往來賬戶,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這是棗莊中院服務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十條措施中的具體內容。

為進一步提升服務和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近期,棗莊中院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服務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十條措施》,提出了一些務實“解渴”的措施。

針對查封、扣押以及合同效力等熱點問題,棗莊中院在措施中明確,依法保護產權,在刑事、民事、行政審判中,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除依法需責令關閉的企業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依法認定產業發展中涉及的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等合同效力,除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以外,一般不認定合同無效。

針對招商引資、園區建設等工作出現的“爽約”等問題,棗莊中院提出,依法保障園區建設,對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要堅決依法支持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對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的,要依法判令補償財產損失。

針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壯大中出現的問題,棗莊中院提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客觀看待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因經營不規範所引發的問題,對雖屬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或者罪與非罪不清的,應當宣告無罪。對在生產、經營、融資等活動中的經濟行為,除刑法明確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論處。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對非法佔有、處置、毀壞財產的,不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均依法及時追繳發還被害人,或者責令退賠。

為了保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投資熱情,棗莊中院還規定,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不以犯罪論處。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加大執行力度,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加快企業債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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