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後事業編分三類,只有這一類將被劃分公務員序列中!

近些年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事業單位編制正在逐漸取消,導致體制內人員的工作穩定性已經大不如前,對於很多人來說,想進入公職人員和事業單位都擠破了頭。但是由於編制的取消導致很多有想法的考生躊躇不已,不知道自己是否還應該有考的必要。去考呢,現在的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待遇已經遠遠比不過公務員了;不去考呢,就等公務員考試實在是有點難熬,畢竟公務員考試也不簡單,萬一考不上就要等第二年了。這樣一想,就覺得自己花時間去考到底值不值得。

但其實,雖然說現在的事業單位正在逐漸改革,事業單位的穩定性也相對比較差,但是也並不是直接讓這些事業單位人員直接成為臨時工的,大多是將編制直接改為了聘用制而已,除了沒有編制,聘用制員工和在編人員同工同酬,只要自己在崗期間沒鑄成大錯就可以安穩了。

改革後事業編分三類,只有這一類將被劃分公務員序列中!

大家應該都知道事業單位一般分為三種,根據分類的標準中央下發的《關於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規定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改革則是根據不同事業單位的工作屬性重新進行一次劃分,以進一步提高這些單位的工作效率。其中公益類事業單位又根據職能不同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各級、各地區事業單位均按照這個統一的標準和依據劃分類別,不存在層級和地區差異。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最初,各級此類機構由上級相關部門備案確認,要求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承擔的職能必須是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能;承擔的行政職能必須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的依據,包括國家法律、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承擔的行政職能必須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授權(即明確指向事業單位)。但在2017年全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中,將納入改革範圍的標準放寬了,只要事業單位確實承擔了行政職能都要納入改革範圍,也就是實事求是地淡化了後兩條標準。這樣,各級政府事業局、法律授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執法隊伍等事業單位都納入改革範圍,數量較之上級備案的單位數量大幅增加。舉例來說,這類事業單位包括:由於行政機構限額不足,被迫作為事業單位存在的事業局,如很多縣區的教育局、文體局都是事業局,持有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並使用事業編制;各類行政執法隊伍如路政執法大隊、城市管理執法隊等;各類監督管理隊伍如環境保護監察中心等;由法律授權或政府機關委託承擔行政職能的,如特種資源管理辦公室等。

不出意外的話,承擔刑偵職能的事業單位後期將會被劃分到公務員序列中,這類的事業單位人員後期也會擁有公務員編制,畢竟公務員行政編制才更適合運用行政職權;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後期應該是自收自支向企業化管理,這類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後期應該會被取消事業單位編制;而從事公益服務性的事業單位則是實行管辦分離,強化公益屬性,應該可以說這三類事業單位中公益性事業單位人員受到的影響是最小的。

改革後事業編分三類,只有這一類將被劃分公務員序列中!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認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範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能夠且應當通過市場獲得的。

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指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包括:高等和職業教育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技術推廣服務機構、電臺電視臺、需要扶持的文藝院團、公證機構等。

因此,我們可以說,事業單位目前的改革並不像人們所認為的僅僅是取消事業單位編制那麼簡單,還會其他各個方面的改革,涉及到的範圍也會比較寬泛,因此各位考生在報考事業單位考試的時候務必要弄清楚所報職位的屬性,最好選擇那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具有行政屬性的事業單位,這兩者的工作穩定性要相比較其他事業單位高的多,希望大家在報考的時候能夠多注意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