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掉物業「腦袋」給業委會按上「屁股」是治理物業難題唯一的途徑

在物業與業主矛盾日期激增的今天,業主委員會被廣大業主寄予厚望,大部分業主寄希望於通過成立業主委員會實現業主自管或者自主選擇物業,但是現實情況是業主委員會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確,主體地位得不到認可等先天性不足的缺陷,從而導致在整個物業管理過程出於被動地位,物業服務方處於主導地位。

一、2007年《物權法》出臺,雖然從人大立法高度確立了業主組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但是物權法僅僅規定了業委會權力與職責,但是沒有明確業委會的法律主體資格。到目前為止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經過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所以我們的業主委員會到目前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砍掉物業“腦袋”給業委會按上“屁股”是治理物業難題唯一的途徑

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直接造成的後果業委會無法以獨立法人的形式與物業簽訂聘用合同,不能將公共區域的車位、電梯、廣告等登記在自己名下,只能掛在物業公司名下,當然主導權也在物業公司手裡,業委會在行使權力過程遇到物業或者開發商損害業主利益,無法以民事主體參與訴訟。

法律賦予業委會權力,但是卻沒有給你行使權利的主體資格,一個沒有“屁股”民間組織,在管理物業或者協調外部關係時,如何能做(坐)下呢?

二、目前我們行政管理部門所有政策傳達以及授權都繞開業委會直接下達給物業服務公司,比如我們辦理居住證、辦理落戶手續,現在當地派出所都是指定物業開具居住證明。

按照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與權力,應該由業委會開具證明,或者業委會委託物業開具,雖然業委會不是獨立法人資格,但是業委會是經人大法律認定合法組織,有自己的章程與體系,具備刻印公章的資格,按照業委會作為業主管理的代表組織,屬於小區管理唯一機構,所有的政策規定都應該下達到業委會,然後再由業委會下達給物業才是正確程序,現在倒是本末倒置了。

砍掉物業“腦袋”給業委會按上“屁股”是治理物業難題唯一的途徑

物業服務公司本質屬性是為業主提供服務的,但是由於業委會先天性缺失,使得物業成為實質意義上的業主管理部門,由於利益驅使,很多物業公司巧立名目收取各種費用。比如將公共車位強制收費,甚至規定不租賃公共車位不允許業主車進小區的情況出現、將公共區域廣告收入納為己有、更過分某些物業公司將原有綠化剷除掉改造成車位以提高收入等等問題。本來只應該伸出雙手幹好自己的活,卻給物業按上一個管事的“腦袋”,絞盡腦汁增加收入,甚至干涉業委會的成立,形成了今天主僕顛倒局面。

砍掉物業“腦袋”給業委會按上“屁股”是治理物業難題唯一的途徑

綜上所說要在我們物業系統改革過程中,實現真正業主自治,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砍掉物業的“腦袋”,只保留一雙手主體功能,讓物業職能歸位。物業本質就是為業主提供服務,類似於目前市場保潔公司、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安保服務公司等等,僅僅提供綜合的或者單向物業服務,即物業即可以像以前那樣提供全方位服務,也可以僅僅提供安保、保潔或者工程維修等單向服務,主要看業委會招聘物業需要哪些服務內容;同時不允許開發商指定物業公司,新小區入住必須由屬地居委會以公開招標的形式統一聘用臨時物業。後期再由業主進行投票決定是否保留臨時物業。

第二、給業主委員按上“屁股”,讓業委會能夠坐在自己的位置上,有了“屁股”才能在位置坐下,才能發揮應有的權力。所謂按上“屁股”就是通過立法給我們業委會一個合法的民事主體或者其他方式確認“業委會”獨立法人資格主體,只有業委會成為獨立法人才能以真正意義上管理物業服務,才能獨立自主處理各類糾紛,才能對於物業公司說“不”,才能自主決定物業服務外包的方式。

第三、建立業委會專兼職相結合的方式,專職人員有相應工資費用,其費用構成可以從小區其他收益、物業費、當地政府補貼多途徑獲得,兼職人員屬於志願者性質,給予一定補貼。

第四、我們基層相關部門,轉變觀念,通過街道辦-居委會-業委會路徑管理社區,我們房管部門管理的物業是業委會,而物業服務公司應該歸屬工商行政部門管理。同時,這種管理思路讓居住在城市的居民也有歸屬感,因為目前很多城市小區基層管理處於空白狀態,屬於無人管理狀態,回到農村還有村委會,但是到了城市卻無所適從狀態。

砍掉物業“腦袋”給業委會按上“屁股”是治理物業難題唯一的途徑

物業管理涉及到在城市生活的大部分人,以上僅僅個人對於物業管理未來提出個人的建議與設想,就像我原先發表一篇破解物業管理困局,街道辦+業委會為核心的新型管理模式格局初現,物業管理已經到了大破大立的時候,希望我們的相關部門,響應民眾呼聲,出臺更加合理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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