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

10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调整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我区现行销售电价中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降至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

据统计,我区现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81.27万户,2017年用电量149.53亿千瓦时。本次调价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每年可节约电费支出6.5亿元以上。《通知》还明确,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调整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4744—0.4814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2324—0.2394元/千瓦时。

《通知》要求,此次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经收取电费的用户,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5月份起实际抄见电量折算差额电费向用户进行清退,2018年9月底前完成退费工作。兵团所属电网和克拉玛依市石油电网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据介绍,此次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调价呈现出几大亮点。首先是资金保障,我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增加自治区财政负担。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的资金主要利用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腾出的空间、电网企业期末留底退税额一次性退返资金,以及哈郑直流输电价格降价腾出的空间予以保障,不增加自治区财政负担。

其次是先并再降,我区销售电价分类进一步得到瘦身。我区现行销售电价分为农业生产、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等5类,本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进行并类,我区销售电价分类减少至4类;同时,通过并类降价,也进一步推进了全区同网同价。

再次是降幅较大,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幅9%以上。调价前,我区原一般工商业电价0.508—0.515元/千瓦时,各地非居民照明电价0.525—0.700元/千瓦时不等。调价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0.4744—0.4814元/千瓦时,平均降幅9%以上。其中,原一般工商业电价降幅6.6%,原非居民照明电价降幅17.5%。

为强化电网环节收费管理,自治区发改委先后印发了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以及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据统计,2018年,我区通过落实已出台的电费清费政策及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费用,预计降费总额达2.6亿元以上。

据初步统计,自2015年以来,我区通过商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降价合并、取消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非居民照明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并类降价及清理规范电网收费等各项措施,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累计降幅达20%以上。

新疆经济报记者:王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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