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將迎來「首席風險官」

3月8日,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官網發佈《首席風險官制度》。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指出,為強化互聯網金融企業合規風險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企業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形成政府、協會與會員單位之間的聯動體系,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長效機制,特制定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首席風險官制度。

上述制度自2018年3月7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廣州互聯網金融行業將迎來“首席風險官”

風險官制度指出,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及特點,原則上以借貸餘額1億元為分界點,設立風險控制部門和首席風險官。其中借貸餘額小於1億元,設立風險控制部門及負責人;借貸餘額大於1億元,設立首席風險官。

風險官制度明確規定,首席風險官由互金企業董事會聘用,對董事會負責,未設董事會的企業,首席風險官由股東會聘用,對股東會負責。首席風險官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運行過程中的風險控制及對合法合規進行審議、督查和檢查。首席風官屬於公司高管,參與高管會議,列席董事會,且有權瞭解公司財務和經營情況,調閱公司相關檔案。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規定,應當參加有關風險管理等培訓,如取得律師資格、註冊會計師資格、首席風險官資格等有助於開展風控工作。必須具備金融、法律、財務等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首席風險官。一,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二,從事金融、法律、會計和審計相關工作不足5年;三,被納入協會首席風險官黑名單;四,其他不適合擔任首席風險官的情形。

站長了解到,廣州互金協會根據首席風險官報備情況,依實際審查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頒發《首席風險官證書》;優秀首席風險官可推薦參評“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首席風險官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此外,任期內存在無故缺席協會首席風險官會議或培訓等情況,經核實,予以除名,收回證書並公告,納入廣州市首席風險官黑名單。

附:《首席風控官制度》原文

為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精神,強化互聯網金融企業合規風險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企業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形成政府、協會與會員單位之間的聯動體系,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長效機制,在廣州市金融局的指導下,特制訂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首席風險官制度。

一、設立首席風險官的目的

1、首席風險官制度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建設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降低企業內部道德風險與業務風險,減少違規處罰導致的損失以及由於聲譽風險導致的潛在損失;

2、樹立互聯網金融合規意識,加強行業自律,構建廣州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二、首席風險官崗位設立

結合行業的實際情況及特點,原則上按照以下借貸餘額標準來分級設立風險控制部門和首席風險官:

1、借貸餘額﹤1億元,設立風險控制部門及負責人;

2、借貸餘額≥1億元,設立首席風險官。

三、首席風險官崗位定位

1、互聯網金融企業應設立首席風險官,由董事會聘用,對董事會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首席風險官由股東會聘用,對股東會負責;

2、首席風險官負責對公司運行過程的風險控制及對合法合規性進行審議、督查和檢查;

3、首席風險官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參加公司高管會議,列席董事會;

4、首席風險官為履行職責有權瞭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調閱公司相關檔案;

5、公司應為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首席風險官在合規、風險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

1、首席風險官應參加有關風險管理等培訓,取得律師資格、註冊會計師資格、首席風險官資格等有助於風控工作的相關資格;

2、首席風險官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金融、法律、財務等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首席風險官:

(一)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從事金融、法律、會計和審計相關工作不足5年;

(三)被納入協會首席風險官黑名單;

(四)其他不適合擔任首席風險官的情形。

五、首席風險官崗位職責

(一)企業經營管理職責

1、負責搭建、維護並運行公司風險體系;擬訂風險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設計風險管理崗位的工作指引和運作流程等;

2、負責對業務部門工作合規性的檢查與管理,監控各類業務風險,制定防範措施;

3、負責組織項目評審會的召開,對項目的風險性給出指導性意見,監控各環節審批的風險,並提供可能的風險控制措施;

4、負責組織事前風險審核、事中風險控制、事後風險檢查,出具風險預警提示和風險評估報告,並建立企業風險數據庫和跟蹤檔案;

5、協助出具並按規定披露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經營合規重點環節審計結果、年度合規性審查報告,針對公司即時風險問題,評估風險狀態與風險程度,分析風險來源和影響,提供解決方案;

6、對平臺整個運營風險進行把控,風險監控及預警;

7、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和督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和制止。

(二)行業自律責任

1、參加協會“首席風險官會議”,彙報企業和行業風險情況;

2、配合協會對申請入會單位和會員單位進行風險摸查,協助協會對相關企業現場調查及出具相關意見報告;

3、配合協會行業自律管理,配合建立和實施行業風險管理體系、參與制定行業風險領域規劃和制度建設等;

4、加強與廣州金融風險監測防控中心溝通與聯繫,反饋企業和行業風險信息。

六、首席風險官的管理

1、協會根據首席風險官報備情況,依實際審查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頒發《首席風險官證書》;

2、優秀首席風險官可推薦參評“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

3、首席風險官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4、如在任期內發生以下違法違紀或怠於履行職責的情況,經核實,予以除名,收回證書並予以公告,納入“廣州市首席風險官黑名單”:

(1)無故缺席協會首席風險官會議或培訓的;

(2)未及時發現平臺風險或發現平臺風險未及時提示或處置,造成平臺損失嚴重者;

(3)故意向各級監管部門及協會隱瞞平臺風險者;

(4)平臺出現資金鍊斷裂或跑路情形前未向各級監管部門或協會報告平臺風險者;

(5)其他重大違法違紀或怠於履行職責的情況。

5、首席風險官如離職,報備至協會,收回證書並予以公告;

6、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每年對首席風險官優秀者予以評選和表彰。

七、附則

1、本制度自2018年3月7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2、本制度由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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