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政」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執行口徑明確

「财税新政」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相關政策執行口徑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佔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夥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佔所有合夥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四)《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之和÷12

(五)法人合夥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可合併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餘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

二、辦理程序和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

1.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合夥創投企業的法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後及時向法人合夥人提供《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附件1)。

(二)個人所得稅

1.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

(1)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2),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3)。

(3)個人合夥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2.天使投資個人

(1)投資抵扣備案

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2)投資抵扣申報

①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通知》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於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5)。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併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註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併提供註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註明註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接受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在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納稅申報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

②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對天使投資個人,應在備註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4)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註銷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三、其他事項

(一)稅務機關在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夥人享受優惠政策後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

(二)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夥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稅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公告規定繼續辦理抵扣。

特此公告。

1.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2.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3.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4.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5.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30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通知》),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於納稅人、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2017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瀋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試點。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和《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以下簡稱“試點政策公告”),保證稅收優惠政策精準落地。

為更好的鼓勵和扶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實施,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聯合下發了《通知》,就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進行明確。此次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就政策執行口徑、辦理程序和資料及其他管理要求進行明確,提高政策可操作性,便於納稅人準確享受稅收優惠。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執行口徑

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確定性,《公告》在《通知》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部分執行口徑。由於試點政策在試點期間執行情況良好,為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公告》所明確的政策執行口徑與試點政策公告保持一致。具體執行口徑如下:

一是明確滿2年的口徑及投資時間計算口徑。《公告》明確,《通知》第一條稱滿2年是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僅強調合夥創投企業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取消了對合夥人對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須滿2年的要求,簡化了政策條件,有利於企業準確執行政策。比如,某合夥創投企業於2018年12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文件規定,合夥創投企業的某個法人合夥人於2019年1月對該合夥創投企業出資,2020年12月,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時,該法人合夥人同樣可享受稅收試點政策。

二是明確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個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佔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此口徑參考了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佔比的計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優惠的門檻,使更多的企業可以享受到政策紅利。比如,某公司制創投企業於2018年5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文件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2018年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8年研發費用佔比10%,低於20%;2019年發生研發費用5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9年研發費用佔比50%,高於20%。如要求投資當年及下一年分別滿足研發費用佔比高於20%的條件,則該公司制創投企業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按照《公告》明確的口徑,投資當年及下一年初創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平均佔比為30%((100+500)/(1000+1000)),該公司制創投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明確合夥創投企業合夥人出資比例的計算口徑。由於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初創型科技企業的,在投資滿2年的當年就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將計算出資比例的時點確定為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對同一年滿2年的投資統一計算,簡化計算方法,減輕企業辦稅負擔。

四是明確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方法。其計算方法參照了小型微利企業的計算方法,確保納稅人能準確理解政策、適用政策。

五是明確法人合夥人可合併計算抵扣。即法人合夥人投資於多家合夥創投企業,可以合併計算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考慮到法人合夥人可能會投資多家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而合夥創投企業的分配可能會有所差別,有些因創業投資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可能永遠沒有回報。因此允許合併計算抵扣,並將所有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合夥創投企業均納入合併範圍,將使法人合夥人能充分、及時抵扣,確保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得到充分發揮。

合併計算抵扣的範圍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

(二)辦理程序及資料

1.企業所得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再要求企業辦理備案手續。《公告》據此對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享受優惠的辦理手續進行了調整,明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此外,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不再要求合夥創投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改由合夥創投企業直接提供給法人合夥人留存備查。

2.個人所得稅方面

(1)備案程序

①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備案。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的備案環節的相關手續,主要由合夥創投企業辦理,個人無須另行辦理備案手續。合夥創投企業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其他資料留存備查。留存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包括髮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等。

②天使投資個人備案。與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不同,天使投資個人需要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向初創科技型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2)個人享受投資抵扣政策的操作辦法

①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的申報抵扣

一是合夥創投企業按年報送投資抵扣情況。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二是個人合夥人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扣除。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只需正常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即可享受投資抵扣。填寫申報表時,需要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年度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的“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

②天使投資個人的申報抵扣

一是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天使投資個人可以在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辦理投資抵扣。具體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和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二是轉讓投資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稅款清算時,辦理投資抵扣。

(3)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註銷清算的稅務處理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註銷清算的,其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可以在36個月內轉讓其他符合投資抵扣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時進行抵扣。具體分兩步進行:

①初創科技型企業註銷清算時,天使投資個人應持前期投資抵扣備案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及時到原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②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投資抵扣時,持稅務機關登記後的已註銷清算企業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前期辦理投資抵扣時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辦理投資抵扣手續。

(三)其他管理要求

一是明確轉請機制。《公告》明確了稅務機關在創業投資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合夥人享受優惠政策後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相應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

二是明確騙取抵扣的罰則。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夥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上述兩項要求與試點政策公告的規定保持一致。

(四)施行時間

施行時間與《通知》保持一致,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稅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試點政策的執行時間為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合夥制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政策施行時間可與法人合夥人保持一致,因此《通知》對個人合夥人的施行時間進行了調整,明確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的施行時間據此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五)過渡條款

《公告》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已經涵蓋了試點政策公告所實施的區域。為避免政策碎片化,便於納稅人準確查找、理解政策,需及時廢止試點政策公告。考慮到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因此試點政策公告應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保證政策無縫銜接。同時,按照政策規定,滿2年當年不足抵扣的投資額,可向以後年度結轉抵扣,為避免試點政策公告廢止後引發執行歧義,統一政策執行口徑,《公告》明確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規定繼續辦理抵扣。比如某公司制創投企業於2015年12月以100萬元投資了初創科技型企業,該筆投資符合試點政策的條件。2017年度彙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前)為50萬元,可抵扣的投資額為70萬元(100萬元×70%),當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剩餘20萬元可結轉2018年及以後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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