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很多勞動者而言,找到一份工作,能按時領到報酬即可,極少會關注自己與所在的單位是什麼法律關係。所以一旦和所在的單位發生糾紛,特別是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就會發現自己難以找到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因而陷入維權難的被動局面。
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二條的規定,勞動者要謹慎保存以下信息: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甚至印有公司字樣的保溫杯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定要儘可能保留能夠證明自己付出勞動的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服、工作證、考勤表、採購小票、工作群聊天記錄、請假條等等一切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當然有勞動合同就不用那麼費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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