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近日,宁夏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出台新规,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宁夏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促进扩面参保,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宁夏规定,各统筹市要根据测算数据,分析计算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将基金结存量控制在合理范围。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6~9个月之间的属于合理结存量。

宁夏要求各统筹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近3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对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的,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增生育保险费率。(乔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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