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劍出鞘,重拳懲惡。
2018年8月10日上午,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盧清洋、蘇世亮等3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運輸毒品、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盧清洋、蘇世亮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並判處刑罰。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各方勠力同心、協同作戰,穩紮穩打、有序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壯大了專項鬥爭的聲勢,有力打擊和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
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以來,被告人盧清洋糾集被告人蘇世亮、王炳輝、王福龍、楊鴻鵬、許傳忠、林城尉、李東東、彭梓彬、王飛來、王詩運、王彬韋、陳培坤、林愛農、蔡傑昭、楊志強、駱漢忠、黃志帥、洪志勇等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對泉州市洛江區雙陽一帶的工程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並逐漸形成以被告人盧清洋為首,被告人蘇世亮、王炳輝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洛江區雙陽一帶造成惡劣影響。
被告人盧清洋夥同被告人林愛農、蔡傑昭等人在洛江區宏益國際城爛尾樓內開設“嗨吧”,為吸毒人員提供場所進行吸毒玩樂,從中牟取暴利。被告人盧清洋還將該“嗨吧”作為組織聚點,為組織成員提供場所免費吸毒玩樂。
被告人盧清洋將敲詐工地、經營“嗨吧”等獲取的經濟利益又用於組織開支、維繫成員關係。該團伙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法院認為:
被告人盧清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蘇世亮、王炳輝積極參加該組織,王福龍、楊鴻鵬等16名被告人為一般成員。本案各被告人還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運輸毒品、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
一審判決結果:
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盧清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運輸毒品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被告人蘇世亮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被告人王炳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等,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當天,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代表等旁聽了宣判。
嚴懲黑惡勢力,弘揚社會正氣!
泉州中院
qzzy0595
長按識別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們
閱讀更多 泉州中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