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劳务分包合同的应用

劳务分包合同的应用

  案例1背景(2A320074-1)高层办公楼建设单位与A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A单位将桩基础施工分包给B专业基础工程公司。

  A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将主体结构劳务分包给C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B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将劳务分包给D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C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将钢筋劳务分包给E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问题1、A,B,C公司劳务分包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分析与答案

  1、A公司分包行为正确。

  理由:主体结构劳务可以分包。

  B公司分包行为正确。

  理由: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可以分包。

  C公司分包行为不正确。

  理由:劳务分包单位不能再将劳务分包。

  案例2

  背景(2A320074-2)

  某承包人与有资质的某劳务分包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工程于6个月后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发现有一墙面抹灰质量不合格,导致墙面面层及抹灰大面积脱落。于是,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经济索赔2万元,劳务分包人不予确认。

  问题

  1、劳务报酬的约定有几种方式?

  2、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如何进行?

  3、劳务分包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与答案

  1、劳务报酬的约定方式有: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天)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3、劳务分包人做法正确。

  因为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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