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八閩|執行難≠執行不能?法官帶你尋找答案

亮剑八闽|执行难≠执行不能?法官带你寻找答案

亮剑八闽|执行难≠执行不能?法官带你寻找答案

2016年3月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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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承諾引發了社會普遍讚譽和廣泛共鳴。

同時,許多執行申請人湧入法院,要求法院馬上幫其解決“執行難”……

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可以順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經常提出這樣的疑問:

執行申請人

案子都判了,為什麼仍然沒能執行完畢?

執行幹警

我們窮盡執行措施,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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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申請人

最高院都提出要解決執行難了,你怎麼能和我說沒辦法執行?

執行幹警

我們真的已經窮盡手段反覆查找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而且您這個案件並不屬於執行難,執行難是指……

執行申請人

我不管,反正我把案件交給法院了,你們必須幫我把錢要回來!無法執行到位,就是法院執行不力、法官不作為。

來來來

稍安勿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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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要採取堅強有力的措施,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執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執行不能

由於執行不能案件數量眾多且消化不了,案件數量每年都會累加,所佔比重越來越大,導致產生人民法院“執行不力”的錯覺,進一步加劇了社會對執行難的主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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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幾個“栗子”

執行難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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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找陳某借錢一直未還,陳某訴至大田法院,經審理判決郭某償還陳某欠款20000元。判決生效後,郭某仍不履行還款義務,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郭某送達了財產申報令,責令其在期限內申報財產。經網絡查控,成功凍結並扣劃郭某銀行存款4000餘元後,其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郭某也未主動履行,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面對強制執行,郭某依然無動於衷,和法院捉起迷藏,直到接到線報的執行幹警夜間突擊把在某廚具店鋪泡茶的郭某堵個正著,面對不還錢就拘留的後果,郭某傻了眼,連忙聯繫家人還款,案件順利執結。

解析

本案中,被執行人郭某具有履行能力,卻不主動履行還款義務,明知自己已敗訴,應承擔還款義務,拒不配合執行,在其即將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才被迫還錢,是法院解決執行難的主要攻堅對象之一。

“執行難”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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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大田法院對原告周某與被告林某、範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林某、範某應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坐落於大田縣均溪鎮福塘村XX號房屋內的自有物品清空,交付給周某使用。後兩被告上訴,三明中院裁定維持原判,兩被告依法應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鑑於林某、範某仍不履行生效判決,原告周某無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收到該案後,大田法院於向被執行人林某、範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應於限定時間內遷出,被執行人拒絕,後承辦法官又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協商,並告知被執行人若不自動履行,將強制騰房,但兩位被執行人依舊拒不履行,遂決定依法予以強制騰房。騰房現場,執行幹警再次與被執行人聯繫後,二人均拒絕到現場配合執法,執行幹警無奈只能對房屋內的物品強制搬離,將傢俱等物品清點好搬運至臨時租賃的倉庫中。騰空的房子立即交付申請執行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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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案林某、範某具有履行能力而採取不作為、設置障礙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周某贏了官司卻拿不到房子,是執行難案件中較為典型的案例之一。

“執行不能”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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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蔣某與被執行人蘇某、郭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大田法院於2017年11月29日做出民事調解書,確定由蘇某賠償給蔣某各項損失95000元,約定分期給付,郭某承擔連帶賠付責任。

調解書生效後,蘇某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蔣某無奈向大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大田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蘇某、郭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對其銀行賬戶動產、不動產等進行了調查,除發現被執行蘇某名下隆鑫牌舊摩托車外(價值太小),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執行人員向申請執行人反饋情況後,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向法院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大田法院於2018年7月3日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再恢復執行。因蔣某年事已高,沒有勞動能力和其它經濟收入,為緩解申請人的生活困難,法院為蔣某申請了國家司法救助。

解析

案件中,被執行人經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對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是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執行不能”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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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某文訴蘇某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大田法院於2017年12月8日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蘇某和應賠償蘇某文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461628.55元,扣除已支付92155.8元,餘款1369472.75元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

裁決生效後,蘇某和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蘇某文向大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後,大田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並依法查詢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車輛、房產等信息均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執行人員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蘇某和因犯非法制造槍支和過失致人重傷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和一年八個月,數罪併罰,被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至2021年5月13日止。且執行幹警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走訪得知,被執行家庭貧困,家人也沒能力替其償還賠償款。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後,申請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並表示自己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大田法院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解析

案件中,被執行人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且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件屬於因執行不能而進入終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對“執行不能”和“執行難”有了一定的瞭解。

“執行不能”不屬於解決‘執行難’的範疇,案件“執行不能”,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也有被執行人想方設法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原因,同時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這是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無法避免的客觀存在,本質上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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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執行難案件,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但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則只能採取程序終結。

結 語

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執行,是法院執行工作的職責所在。但“必須得到執行”並不等同於“能夠完全執行”。案件無法執行到位法官心裡也很是無奈。法院執行因為權力有限、資源有限,再加上某些客觀性因素,不可能滿足所有的執行申請。釐清“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界限,建立“執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機制,才能讓法院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到其他執行案件中,用有限的資源為人民群眾謀取最大的利益。

因此,我們在此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各界能夠理解客觀現實。正確認識執行工作,理性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法院對“執行不能”案件既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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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路上

不怕苦不怕累、敢於擔當、迎難而上,

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攻堅戰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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