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是個轉折點,是時候清除毒瘤了

事實上這件事的產生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認為如何懲罰不是現在最應該考慮的問題,重點應該是怎麼避免再次發生。


首先,公司法是認可有限責任公司和兩合公司這兩種形式的,類似於製藥這種關乎民生的企業國家應該強制註冊為兩合公司,一旦出現問題,至少一個股東對責任和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其次,從企業生產,到流通,到政府或者醫院採購的每一個環節必須責任到人,與身份證和個人信用掛鉤,無論企事業工作人員還是公務員。泰國製假藥是死罪,中國追查到底也做不到嗎?

關乎國計民生的企業出了問題不可以宣佈破產,出事了轉移資產,宣佈破產,風聲過後重新註冊連設備都不用買換個名繼續坑人。犯罪成本太低。

關乎國計民生的企業領導是誰?高管是誰?原料從哪兒進的?檢測流程是怎樣的?利潤如何?產品流向?必須公開透明,這種企業別談什麼隱私?他們的隱私對於民眾來說就是禍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