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6年阻擊,益達口香糖與益達牙膏商標之戰終見分曉!

近日,上演長達6年之久的“益達”商標之爭終於見分曉啦!

相信大家日常生活中應該對於“嘿,你的益達!”“不,是你的益達!”這兩句廣告語沒少聽。這是美國箭牌糖類有限公司(下稱箭牌公司)推出的無糖口香糖品牌“益達”,益達口香糖也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

長達6年阻擊,益達口香糖與益達牙膏商標之戰終見分曉!

而另一家廣東省廣州市倩採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倩採公司)在牙膏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益達YiDa”商標時,卻畫風立變為“嘿,我的益達!”“不,是我的益達!”一場商標糾紛也隨之上演。

長達6年阻擊,益達口香糖與益達牙膏商標之戰終見分曉!

據瞭解,該案訴爭商標為第4317298號“益達YiDa”商標,申請註冊日為2004年10月,註冊申請人為陳英志,指定使用在第3類肥皂、藥皂、香皂、牙膏、皮革洗滌劑等商品上,2010年7月該商標轉讓至倩採公司名下。但是此後,箭牌公司向該商標發起“阻擊”,但一審二審接連失利。最終這場商標糾紛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起糾紛作出再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第4317298號“益達YiDa”商標與箭牌公司引證的3件商標共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存在特定聯繫,於是撤銷了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以及商評委的裁定,並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非醫用口香糖與牙膏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費特點方面非常接近,普通公眾特別是消費者對於二者之間的差異一般難以作出清晰準確的判辨。所以,應當認定二者屬於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存在特定聯繫。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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