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367期:結婚只擺酒沒領證,算結婚嗎?

一個盛大的結婚儀式可以是一個新婚夫妻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是隻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領結婚證,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李某(男)和張某(女)是同村人,兩家平時關係也很好。他們二人高中畢業後都回了村裡,兩家人看兩個人年齡相仿,又見他們二人情投意合,於是就打算結為親家。兩家正在籌備婚禮的時候,李某和張某決定南下打工。於是他們二人在村裡擺了酒席,舉行完婚禮就匆匆南下了。一年後,他們回到村裡,卻和村幹部因為他們是否已經結婚的問題而起了分歧。李某、張某認為他們的婚姻是雙方家長認可的,而且又在村裡擺了酒席,村裡人都認為他們已經是夫妻了。但是村幹部認為,法律規定結婚必須進行婚姻登記,沒有登記,即使擺了酒席,也不算結婚。到底誰的說法正確呢?

1、必須要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

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了婚禮,也無論當事人是否同居,他們之間的夫妻關係已經存在了,要解除這種關係,就必須履行離婚手續。而且一旦他們之間出現任何糾紛,都要以夫妻的身份關係來處理問題。

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係,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係的保護。因此,李某和張某雖然舉行了傳統的結婚儀式,辦了酒席,但他們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2、領取結婚證應當慎重考慮

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有的當事人因為單位分房、戶口落戶等原因,在未充分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就草率領取了結婚證。之後,往往在短期內因為雙方不適合而又離婚。在此,我們提醒讀者,領取結婚證就意味著婚姻的有效成立,而婚姻是人生一輩子的大事,切莫因為一些物質利益就匆匆走入婚姻,給自己的婚姻生活造成不幸。因此,領取結婚證應當慎重考慮。

3、未領取結婚證分手,女方應退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三種例外,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贈與人有權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後,給付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男方給付彩禮的行為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男女雙方因矛盾分手,締結婚姻的條件不復存在,故女方獲得彩禮的行為缺乏事實基礎,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登記結婚的,彩禮應當退還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通常會根據實際情況(男女雙方同居時間長短、有無生育子女、男女雙方過錯責任)酌情判決女方歸還部分彩禮。

案例:2014年4月12日,李某與張某按當地農村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張某留李某彩禮錢46000元,後雙方解除婚約,張某並未歸還彩禮。由於給付和接收彩禮應以婚姻的成就為前提,所以經起訴後,東阿法院依法判決張某負有返還彩禮的義務。判決生效後,張某一直下落不明,且一直未歸還彩禮,李某於2017年1月5日向東阿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按照法定程序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多次查找被執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經多次打聽詢問線索後,得知被執行人新的住址,但其已經組建家庭,考慮案情影響,執行人員先是多次向被執行人及其家人下達履行義務通知,都不為所動,案件一度處於僵持狀態。2017年9月14日,執行人員決定登門造訪,但被被執行人的公公婆婆拒之門外,並對執行人員進行了推搡,第三人李某某(張某的公公)不問緣由就對執行人員進行手捶腳踹,將執法記錄儀摔壞在地上,暴力抗法。執行人員依法對李某某進行了強制拘傳到院,製作處罰裁定和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擬對其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追究拒執責任。

李某某被拘傳到院後,被執行人張某及其父親現身法院,對自己規避執行的行為懊悔,為李某某無法律意識的暴力抗拒行為向被打的執行人員道歉,並一次性繳納了本該歸還的彩禮錢。在李某某家人的哭訴和其本人的真誠悔改下,東阿法院決定人性化解決,在要求李某某賠償損壞的執行單兵設備後,撤銷了擬追究的拒執罪移交偵查函,本案得以全部執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