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375期:她爲他生了一個孩子,二人卻雙雙被告上法

案情介紹

2015年的夏天,親戚給打了四十年光棍的老王介紹了一個女孩小韓。小韓身形清瘦,大大的眼睛裡總是一副膽怯無辜的眼神,他突然覺得自己有了非常強烈的保護欲。自此以後,老王開始與小韓過著同居生活。有一天,小韓告訴老王她結過婚,生了三個女兒,那個男人嫌棄她養不出兒子便對她經常拳打腳踢,她兩次起訴離婚均被法院駁回,第三次起訴後法院還未審理,導致婚姻關係無法解除,便一直過著分居生活。老王聽了以後,對小韓更加同情,生活上處處體貼包容,二人以夫妻名義公開的過著同居生活。一年後,小韓為老王生了一個兒子,他覺得一切都很美好。

然而事與願違,小韓的丈夫得知小韓揹著他與別人同居,還生了兒子,氣急敗壞地一紙訴狀將小韓和老王告上了法院。法院受理後認為,被告人小韓在明知其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與被告人老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被告人老王亦明知被告人小韓的婚姻關係未解除,兩人同居生活,且周圍群眾也認為兩人為夫妻關係。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重婚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應受到相應的刑罰處罰。審理中,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應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小韓犯重婚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老王犯重婚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沒有上過學的老王和小韓心裡很憋屈,他們說自己不懂法律,只覺得自己並沒有害人,卻被判了刑。緩刑期間,當地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對他倆進行了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導。在改造過程中,老王和小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表現不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案例啟示

在廣大農村地區,由於思想觀念落後,受教育程度較低,丈夫因為生男生女問題打罵虐待妻子的現象屢見不鮮。小韓作為重男輕女思想的受害者,想獲得自由卻因夫家的阻攔無法解脫,對其遭遇人們無不同情。但由於法律意識淡薄,沒有等待法律的判決,在上一段婚姻關係仍然存續期間便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了重婚罪,這便是悲劇根源。

鄭重提醒:一是要杜絕重男輕女的思想,二是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們在提倡良好鄉風民俗的同時,也要注意增強法治意識,千萬不要因為不懂法不知法而違法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