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紹興:一起疑似「套路貸」法院緣何定爲民事糾紛?

浙江绍兴:一起疑似“套路贷”法院缘何定为民事纠纷?

浙江绍兴:一起疑似“套路贷”法院缘何定为民事纠纷?

浙江對“套路貸”形成嚴打態勢

近年來,浙江省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採用欺騙、脅迫、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套路貸”犯罪日益猖獗,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妨害司法公正,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為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制定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對“套路貸”犯罪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重懲處,堅持最大限度追贓挽損,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堅決有效遏制“套路貸”犯罪活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統一。

浙江省上上下下對“套路貸”可謂形成嚴打態勢,可是發生在浙江紹興的一起執行案件有明顯“套路貸”的特徵,卻被置之不理,箇中緣由耐人尋味。

一張爭議借條導致的訴訟

一張借條上借款人為:丁水娟、謝忠華、童曉蓉、錢軍勇,出借人為魯文娟。該借款是以紹興市解放南路44號的一處營業樓(以下簡稱44號營業樓)作為抵押。借款日期為2014年5月29日。

據童曉蓉介紹,該借款的實際借款人只有謝忠華,其他三人為名義借款人。因為,44號營業樓屬於謝忠華、丁水娟與錢軍勇、童曉蓉夫婦共有,為了抵押成立,所以才共同簽字。由於借款當天,錢軍勇、童曉蓉夫婦有事,在借款金額的空白處尚未寫上具體數字的情況下便先行離開。

按照事先謝忠華的說法,只是借1000萬元。童曉蓉認為,當時44號營業樓買的時候就價值2000多萬元,且謝忠華共有部分也超過1000萬元,基於朋友間的信任,便相信了謝忠華。沒想到最後空白處被寫上了2600萬元。

後來,因謝忠華不能償還借款,被起訴至紹興市越城區法院。

記者就審判環節中對借條的爭議以及空白處2600萬元上的手印是不是四被告所留,是否做過司法鑑定一事採訪越城區法院時,越城區法院如此解釋,〔2014〕紹越商初字第3522號原告魯文娟訴被告謝忠華、丁文娟、錢軍勇、童曉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借條中載明有四位共同借款人,分別為謝忠華、丁文娟、錢軍勇、童曉蓉。庭審中謝忠華、丁文娟對借條真實性及借款金額無異議,錢軍勇、童曉蓉未對借款人處簽名捺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僅提出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原告提供了借條、匯款憑證(原告匯至謝忠華賬戶2600萬元)、他項權證(其上載明的債權數額為2600萬元),並提供了辦理他項權證時簽署的金額總計2600萬元的借款協議,四被告均對真實性無異議,足以認定借款金額為2600萬元。借條中載明的借款金額“2600萬元”處的手印是否為共同借款人之一的童曉蓉所留與本案處理無實質關聯,且被告童曉蓉未向法院申請鑑定,故本院未進行司法鑑定。

據童曉蓉提供的幾份民事判決看,這些借款基本上都是通過周某談判,然後由魯文娟借出款項,還款時則由周某口頭指向另外的人,便說沒有還款,由魯文娟做原告向法院起訴。“鑑於借款人已經還款,反而還要被法院強制執行還款,這便是典型的‘套路貸’。”童曉蓉說。

以魯文娟為原告在法院總共有多少這樣訴訟,屬不屬於“套路貸”?

越城區法院解釋說,經浙江法院審判系統查詢,截至目前,以魯文娟為原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共20餘件,以〔2014〕紹越商初字第3522號案件為例,原告魯文娟持有借條、匯款憑證、他項權證等為憑,四被告亦未提出涉案借款涉嫌犯罪,故現有證據顯示該案件屬於民事糾紛。

低於買價、市場價拍賣抵押房產為哪般?

童曉蓉認為,判決生效日為2015年5月23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浙紹商終字第294號民事裁定書,於2015年3月23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如我們未到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視為送達,因此此裁定書應與2015年5月23日生效,加上10日的履行期,也就是說魯文娟最快應該在2015年6月4日才能申請強制執行,立案日按法律規定應該在2015年6月4日之後。

並且童曉蓉覺得,越城區人民法院從來沒有向我們送達過執行通知,所以不存在“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拒絕報告財產的情況”,越城區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8日提前執行到錢軍勇2015年8月10日被司法拘留之前,我們從未收到任何來自越城區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這是否屬於非法拘留?

當該案進入執行環節後,童曉蓉說,法院並沒有履行相關的告知手續,比如評估環節、拍賣環節等。關鍵是把市場價4000多萬元的44號營業樓拍出了1300多萬元的價格,不僅低於市場價,而且還遠低於當年購買價,這又怎麼能保護被執行人利益呢?

對此,越城區法院如下回復記者的疑問——魯文娟與謝忠華、丁水娟、錢軍勇、童曉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4〕紹越商初字第3522號,越城區法院於2015年4月8日立案執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等文書,查封被執行人謝忠華、錢軍勇按份共有且已抵押給申請執行人魯文娟的紹興市越城區解放南路44號房地產。

因被執行人未即時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越城區法院於2015年4月29日採取公開隨機的方式(被執行人經通知未到場),在浙江法院評估機構名冊中選定紹興昌業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委託該公司對涉案房地產進行司法評估。該公司於5月11日作出評估報告,經評估涉案房地產市場價為18506681元,快速變現價(即司法處置價)為13880011元。案件承辦人於5月19日收到該評估報告,於5月21日在涉案房地產處現場張貼限期履行通知書和評估報告,公開告知我院對涉案房地產的查封及評估情況,責令被執行人於5月28日前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逾期再不履行,越城區法院將對涉案房地產依法進行拍賣或變賣。但被執行人在限期內仍未履行,也未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

2015年6月11日,越城區法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對涉案房地產公開掛拍,拍賣公告載明法院將於6月26日10時至27日10時在淘寶司法拍賣平臺上公開拍賣涉案房地產,起拍價為13880011元。6月27日,涉案房地產以13880011元的價格經首次競拍成交。

對於魯文娟向執行局報告童曉蓉行蹤予以抓捕,是否與執行局的法官有某種“聯繫”的質疑,越城區法院認為:被執行人錢軍勇、童曉蓉在執行期間一直未自覺履行還款義務,也未向法院主動申報財產情況。2015年8月10日,申請執行人魯文娟向我院報告了被執行人錢軍勇、童曉蓉的行蹤,法院執行幹警在紹興市區城東千客隆超市附近將被執行人錢軍勇、童曉蓉傳喚到執行局,並對被執行人錢軍勇實施司法拘留,對被執行人童曉蓉未予以拘留。被執行人錢軍勇在被拘留期間履行30萬元。

目前,童曉蓉就本案涉及的當事人以詐騙為由向紹興市公安局報案,紹興市公安局以“虛假訴訟”案由予以立案,但是以“案件正在偵查階段”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本社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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