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請注意,請律師打官司的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

以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工傷待遇等糾紛,由於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有一定的專業性,勞動者往往求助於律師代理仲裁、訴訟,而勞動者請律師代理的費用屬於勞動者的間接損失,判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律師費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也是由勞動者自己承擔請律師的費用。

勞動者請注意,請律師打官司的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

天平

用人單位為了獲得最大利益,往往採取拖拉的方法,將法律規定的所有勞動爭議程序走完,一起勞動爭議特別是工傷待遇爭議,從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請求權益時起,到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應得到工資或賠償等費用,很多案件要經歷三年以上的時間。由於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時間長,代理律師往往都感到筋疲力盡,勞動者就更不用說了,勞動者要比律師承擔更多的壓力和擔心。不扯遠了,還是回到律師費上來。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按該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行為,法院可以判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的律師費。該條規定了訴訟費、律師費調整訴訟不當行為,但該條沒有規定勞動者請其他人代理訴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司法實踐中,對有上述不當行為的用人單位,有些法院已開始判決用人單位承擔訴訟費、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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