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時,居民有權向警察要求出示證件嗎?

過客62510651


首先被執法者有權要求執法者出示證件,但實際上要看當時的情況:

一、大批警察、警車集中執法的時候,你還要查看證件就顯得多餘;

二、在大城市的公眾場所執法,如果是單獨一位民警執法,必須要求出示證件。但如果在中小城市的戶籍民警顯然不需要。比如我曾管過一個五萬多人口的街道,抱著戶口底冊挨家挨戶上門戶核,基本都認識了,誰跟我要證件?

三、雖然不是一個民警執法,但你明顯感覺執法者的言行不大規範,也可以要求其出示證件;

四、在公安機關場所內,不能要求執法者出示證件。

但請記住一點:警察出示證件,不是要交給你檢查,別試圖拿過來仔細查看,你沒有這個權利。


諶繼剛


我04年從部隊轉業,分配在老家縣城的公安局110指揮中心處警隊。幹了九年警察,現在沒幹了,選擇自己創業。說實話,現在警察這個行業真不好乾,我所在的110處警隊有三個中隊,輪流24小時值班,上一天休兩天。說是這麼說,可真正休兩天的時候很少,因為大部分值班的時候接的一些警都處理不完,第二天還得接著幹。以前單身的時候倒是無所謂,後來結婚生子了,一天到晚的不著家,家裡也有怨言,自己也累,身體累,心更累!

有人說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出示證件,其實這個規定主要是指警察著便衣的時候。通常著裝警察是不需要出示證件的,警服就是身份的證明。我以前看過一個交警執法的視頻,視頻裡面的車主胡攪蠻纏要求警察出示執法證。。。我的天吶,警察啥時候有個什麼執法證了?你以為是城管啊?我們只有警察證,持槍證,從未聽說警察還需要執法證的。後來各級公安機關沒辦法,給巡警和我們110處警隊每人做了一個執法證,上面有照片和警號,單位以及大大的三個字“執法證”。。。。可我有時候在想,這個執法證公安機關可以要多少做多少,但是有什麼意義呢?有的人口口聲聲說國家機關各種證明太多,那這又算什麼?

還有的人,遇到流氓就軟得像孫子,遇到警察就成了大爺!有一次出警,一個父親晚上接讀晚自習的兒子放學,在一條小巷子裡被幾個小流氓堵了,搶了幾百塊錢和兩部手機。我們在規定的時候抵達現場後對受害人進行了現場詢問,那個父親很激動,口口聲聲養你們警察有X用,一到關鍵時刻就看不到人。。。我真是無語了。當天晚上派出所就在網吧把幾個嫌疑人逮住了,我過去看看都是些十五六歲的半大小子,看他們的口供連把刀都沒有,就是幾個人一吆喝,對方就老老實實給錢了,順利得連他們自己都意外。我再想想那個身高一米八多的父親,只能搖搖頭!

說實話,警察這個行業現在真不好乾。有的人不知道是不是電視劇看多了,動不動就是投訴。他可以罵你,你不能回嘴,回嘴就會被投訴!處理問題慢了投訴,問題沒處理好投訴,他也不管這個事情是不是由公安機關管理或是公安機關處不處理得了。。。。。我有的時候寧願面對一些窮兇極惡的嫌疑人都不願意面對這些人的嘴臉,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動不動就是我們納稅人怎樣怎樣,我們警察還不是同樣要納稅啊?

做了九年警察,真是做的心灰意冷。工資又不高,事情又多,沒日沒夜的忙,真是沒有意思,所以2013年果斷辭職,公務員的身份對我而言也沒有什麼吸引力了。現在自己做小生意,收入比上不足比下有餘,重要的是可以陪伴家人,每天看著女兒成長,我很幸福!


Luckh1979


警察執法時,規範著裝,可以不出示警察證,當然,為了不激化矛盾,可以出示證件。出示證件的規範應該是亮明證件,且不交到除執法警察之外的人手中。一是可以要求出示,但人家不是非得出示,對方拒絕的時候,你又有疑惑,可以向當地110查證,所以要證件的時候小心了,那個有可能讓你構成阻礙人民警察執行法定職務,是要面臨可能拘留的治安處罰。二是千萬不要要什麼執法證,那個東西是不知道哪裡杜撰出來的,法律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接受定期培訓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資格上崗,內部應該有類似的證書,但是那個應該是內部東西,不對外出示,應該是由公安機關培訓部門內部保管的,這個要注意,一說這話,你就直接先違法了。三是交通方面,注意不要因為想著逃避或者生氣就在馬路中間導致交通擁堵,先不管他協警還是民警,先聽執法警察的,慢慢去說理,表達自己訴求,不然可能會被以擾亂交通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處以罰款或者拘留。四是等處罰完畢了,有疑問再投訴或者複議就可,一般情況下,還是能獲得基本滿意的答覆。


也就這麼點興趣


居民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

第一,便衣警察要主動出示,無需居民要求,…第二,著裝警察可不主動出示警察證,但是老百姓要求出示的時候,警察應當出示,以上兩點可以看出,老百姓是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的。

以上這些實際不是我說的,而是公安部的規範。公安部規範指出民警執法應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便衣民警應主動出示;著裝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時,執法對象出示身份證並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要禮貌放行。

通過這個規範,又帶出另一個問題,就是警察是否有權檢查老百姓的身份證?答案是肯定的,警察可以檢查老百姓的身份證,如果有違法犯罪嫌疑,抓住帶走,如果排除嫌疑,禮貌放行。

為什麼要把這個問題提出來,前些時候,網上有一股錯誤認識,主要是一些公知大V和律師誤導,讓網民對抗警察,拒絕接受警察檢查身份證,為此,還惹出不少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互聯網增加了不少幽默的色彩。

除了這個問題,還有就是老百姓是否有權拍攝警察執法的問題,答案也是肯定的,可以拍攝,但有個前提,不得干擾警察執法,不得妨礙公務。


韓東言


“警察執法,居民有權向警察要求出示證件嗎”?首先,《人民警察法》第五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同時,該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一方面,人民警察執法是法律賦予的權為,作為公民應當配會。另方面,執法時出示相應證件也是法律的要求,執法對象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當然,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的目的應當是求證執法者身份,而不是以此為藉口刁難執法。所指證件是指《人民警察證》,而不是其它什麼虛無子有的執法證之類;其次,警察著裝執法可以不出示證件,但當群眾有要求、且對執法不構成妨礙的情況下,警察應出示證件,但執法對象不能將是否出示證件作為抗拒執法的理由;其三,出於個人人身與財產安全考慮,公民為辨別真偽,在遇到警察要求進入住宅、門店進行搜查、檢查時,應要求出示證件及搜查文書,檢查要有第三方證明人在場,以防上當受騙。第四,和諧的警民關係依靠相互的配合與理解,在要求警察規範、公眾、平和執法的同時,公民亦應增強守法意識,積極配合與支持人民警察的正當執法行為。


安全視野


一般來說,居民有權向警察要求出示證件。我國《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兩種情況下,警察在執法時可以不出示證件:

第一,身穿警服執行公務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第十二號附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公通字【2008】55號。其第四條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通字〔2010〕9號2010年1月27日)第六條第二段: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由此可見,當警察身穿警服執行公務時,可以口頭表明身份。但便衣警察就必須出示相關證件。

第二,法律、法規規定的例外。如在遇到嚴重暴力犯罪等緊急情況下,公安民警應當先口頭表明身份並立即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在處置過程中或待危險排除後再出示。

相關案例新聞

在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例:2009年7月24日上午,交警某大隊陳警官身著制服、佩帶袖標、警銜、警號執勤過程中,發現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行駛異常,遂攔下檢查。陳警官向王某敬禮並表明自己是交警三大隊的民警後,要求王某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經檢查發現,王某出示的駕駛證有效期6年,自2003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4日到期。陳警官遂告知王某駕駛證過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當場開了處罰決定書,罰款兩百。王某於2009年7月27日繳納了二百元的罰款,補換了駕駛證,並向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陳某執法時未出示執法證件,其執法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但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必須出示證件,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同時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按照此規定,警察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即可表明自己的身份。而且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依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本案就警察執行公務時是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應適用特別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規定。遂駁回了王某的請求。


邏格斯


回答是肯定的。人民警察執行公務,著便服時須出示人民警察證。著警服時,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群眾要去出示的,必須出示。

人民警察在執法時第一個身份證明就是警服。警服為藏藍色,普通警察內著藍色襯衣,高級警察內著白色襯衣。警服雙肩佩戴警銜,左胸佩戴6位數警號,右胸佩戴胸徽,胸徽上寫明該警察隸屬於哪個省份,而警號在這個省份具有唯一性。


99式警服換裝以來,社會上好多行業開始瘋狂模仿警服,也跟隨警察一起換裝。放眼望去,滿街的警察。別說群眾了,就是警察自己都辯識不了這個人到底是不是警察。這種現象破壞了警察服裝的唯一性。所以現在好多人遇到穿警服的就要證件。不然實在沒法辨別。


甚至有些人以索要警察執法證為藉口阻礙警察執法。其實警察有兩種證件,人民警察證和執法資格證。人民警察證是警察執法時所用的證件。而執法資格證只不過是公安部為了促進民警自覺學習法律在內部製作的一種證件,只用於內部使用。所以,警察的人民警察證是合法使用的證件。

隨著群眾法律素質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要求查看人民警察證。記住只能查看,沒權利從警察手中拿過來研究。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有絕對優先處置權。現場執法,必須無條件服從警察命令,如果辱罵或者採取暴力抗法,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靜夜君


警察執法,是否需要出示證件?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有一類人的觀點是警察執法時,沒有必要出示證件

持這種觀點的人大部分為警察。其法律依據為《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其中的“或”字被認為是佩帶人民警察標誌與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居其一即可。

其實再看一遍這一條款,該條款僅是要求“按照規定”,並沒有具體界定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的時間,而這一條款又規定在警察法的“義務與紀律”一章,顯然應該更側重於警察的日常管理方面,也即不是在執法時警察要遵守的專門規定。

二、再看其他的相關法律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6、公安部頒發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三、關於《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九條規定的一般與特殊的問題

這兩個條款並不矛盾,是對警察在不同的情形下作出的應該遵循的規定。

第九條的規定在《人民警察法》的“職權”一章,該章是對警察職責及履行職責的具體規定。該規定要求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顯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場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盤問、檢查以人民警察出示相應證件為前提。

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因此,當警察當場對居民盤問、檢查時,是需要出示證件的。

四、警察嚴格執法,才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警察是公權力的執行者,有國家暴力系統的支撐。面對公權力,公民是天然的弱者,所以,法治國家都嚴格對公權力進行強有力的規範和監督,以避免公權力的過渡擴張。

警察執行職務是對公權力的行使,其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應該是大原則。

警察執行職務確實有其特殊性,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應以出示證件為原則,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出示證件為例外。即便是緊急情況,事態控制後也應當第一時間出示證件,表明執法者身份。


郭廣吉律師


警察執法時,著裝規範,是可以不出示警察證的,當然為了不激化矛盾,也可以出示相應證件。警察去居民家裡瞭解情況時,居民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證件,但警察不是非要出示,因為警察所穿的制式服裝就是標誌,而且你要警察出示證件也要小心,不要讓警察出示什麼執法證啊什麼的。在警察裡邊是沒有執法證的,我們知道的廣義上的執法證其全稱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它是人民警察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後獲得的執法資質證書,由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掌握,非用於人民警察對外身份證明。所以如果你讓警察出示執法證,警察說沒有,那就出現了矛盾,警察執行公務,你又拒絕,警察又可以告訴你妨礙公務,到時候你可還能也要面臨處罰,所以,說話要想好再說。下面就詳細說一下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性問題。

如題查閱,在《人民警察法》可以瞭解到,《人民警察法》第五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同時,該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一方面,人民警察執法是法律賦予的權為,作為公民應當配合。另一方面,執法時出示相應證件也是法律的要求,執法對象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當然,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的目的應當是求證執法者身份,而不是以此為藉口刁難執法。



所指證件是指《人民警察證》,而不是其它什麼虛無子有的執法證之類;其次,警察著裝執法可以不出示證件,但當群眾有要求、且對執法不構成妨礙的情況下,警察應出示證件,但執法對象不能將是否出示證件作為抗拒執法的理由;其三,出於個人人身與財產安全考慮,公民為辨別真偽,在遇到警察要求進入住宅、門店進行搜查、檢查時,應要求出示證件及搜查文書,檢查要有第三方證明人在場,以防上當受騙。最後,和諧的警民關係依靠相互的配合與理解,在要求警察規範、公眾、平和執法的同時,公民亦應增強守法意識,積極配合與支持人民警察的正當執法行為。


SWAT小生


關於這個問題,在警察執法時,面對的是執法對象,居民這個詞和執法行為是沒關係的,所以問題還是需要改一下的,應該改成,警察執法時,執法對象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嗎?

首先我們要肯定執法對象有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的權利,不管是違法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行為人,包括參與執法活動的證人,都有權要求查看警察的執法證件,也就是警察證,但是被執法對象如何行使這項權利,其實是另一個問題。

這裡面要提一個關鍵點,表明執法身份和出示證件,在一般情況下是同一個程序,相關法規也明確了

《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但是這裡有一句話很關鍵,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在大多數情況下執法面對的都是一般情況,但是也有很多特殊情況,所以規定中才特別指出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中指出

第六條 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在情況緊急時表明身份和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是兩個程序,公安機關的很多執法活動是有緊迫性的,拿最常見的處理打架案件舉個例子,往往一些打群架的現場,未參與打架的成員故意糾纏警察,為違法行為人創造逃跑機會,包括一些在賓館查獲吸扎毒人員的時候,同夥借索要證件拖延時間,損毀證據並不鮮見,更多見的是在制止交通違法時,很多司機不熄火下車,拒絕出示證件,隨時準備逃跑,警察對於執法活動是有主導性的,如果通過現場情況判斷,違法犯罪行為人可能脫逃、損毀證據、甚至造成更大損害,這就屬於情況緊急,可以先採取處置措施,在處置過程中出示證件。

在實際的執法工作中,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法對象是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人,那麼首先必須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對人員及時控制,最常見的就是交通違法,很多交通違法行為人在被警察制止時索要證件,拒絕配合執法行動,這實質上不是依法行權,而是干擾執法活動,而如果只是一般性的盤查身份,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則是完全正當的,什麼時間可以行權,實際上取決於被執法對象的身份,很多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片面的只講權利不講義務,抗拒執法,也必然受到法律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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