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檢察院聯合相關部門就「疫苗事件」開展專項監督

交口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相關部門

就“疫苗事件”開展專項監督

疫苗的生產、運輸、使用關係著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整個社會對抗惡性疾病的能力,因此屬於典型的涉及食品藥品領域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屬於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監督權的調查範圍。

交口檢察院聯合相關部門就“疫苗事件”開展專項監督

近日,交口縣人民檢察院根據上級院指示積極開展“問題疫苗”等涉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工作,對交口縣疾控中心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通過查閱縣疾控中心的出入庫臺賬、電腦檯賬、相關檔案、統計資料、查看庫存疫苗及疫苗運輸、存儲、使用的情況,全面梳理和排查了近三年來長春長生、武漢生物兩家企業涉事疫苗在全縣的購銷流通情況及近期的召回情況。

經調查瞭解,交口縣疾控中心未流入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5014-01、武漢生物製品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7050-2這兩種不符合標準的疫苗;交口縣疾控中心所購的長春長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未涉事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已於2018年7月24日全部從各鄉鎮衛生院召回並由長春長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回收。

另外,交口縣疾控中心使用的一類疫苗由省級疾控中心部門統一採購,逐級統一配送,均能提供隨貨同行票據及冷鏈記錄(啟運至到貨)及批簽發合格證;二類疫苗通過省級疾控中心組織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採購,並由縣疾控中心在網上向疫苗生產企業定購後,由廠家經配送企業配送到縣疾控中心。廠家資質,疫苗購銷合同,購銷票據,產品的批簽發合格證由廠家提供並隨貨配發,配送企業提供運輸中的冷鏈記錄和在途的溫度監測情況。未發現交口縣疾控中心在疫苗採購、保存、分發和接種過程中存在違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交口檢察院聯合相關部門就“疫苗事件”開展專項監督

檢查結束後,交口縣人民檢察院與交口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交口縣疾控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召開了座談會,聽取了交口縣疾控中心對此次疫苗事件發生後的自查情況,建議交口縣疾控中心要高度重視疫苗安全,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範,及時向群眾公開交口縣疫苗的保存、使用情況及相關處理措施。

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不要因為此次“疫苗事件”,引起心理過分恐慌。多年實踐證明,接種疫苗依然是預防疾病最經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每個孩子享有的權利,希望廣大群眾能以科學的態度看待疫苗,按時帶孩子進行免疫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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