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發布八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執行難”案件,“執行不能”案件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

下面我們通過八個典型案例解析“執行不能”

案例一:被執行人水產養殖失敗、身系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上半年,因養魚缺少資金,傅某向葛某借款50000元,經過原告葛某催要,雙方於2016年上半年對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結算,共計81750元,於是被告傅某向原告葛某出具借條一張,該款項經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還。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傅某支付葛某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81750元。

執行過程

判決生效後,葛某向被執行人傅某催要欠款依然未果,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發現,傅某與仇某系夫妻關係,因做水產養殖生意失敗,兩人身系多起案件,傅某名下的房產經過司法拍賣,獲得的120多萬扣除土地出讓金90多萬後,只能償還部分案件的欠款,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夫妻二人現居住新浦某小區車庫,是其朋友免費提供。仇某平時在街上攤煎餅,夫妻倆無其他收入。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即使將房產拍賣,也無法正常償還全部債務,當被執行人將房產拍賣後,只能住到朋友提供的車庫內。在窮盡了所有執行手段(包括凍結銀行賬號、調查債權和工作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後仍未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執行不能”。

案例二:被執行人家境困難,生活條件極差

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被執行人陳某在灌雲某中學承包工程,僱傭陶某為其提供勞務,後經結算共欠陶某勞務報酬人民幣3600元。欠款到期後,陶某多次催要,被執行人陳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後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陳某支付陶某勞動報酬人民幣3600元及利息。

執行過程

判決生效後,陶某向被執行人陳某催要欠款依然未果,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多次對陳某進行財產查控,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後多次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查證,發現其家中只有一個老人帶著一個孩子,住所環境惡劣,生活條件極差,家庭經濟極其困難。

典型意義

從執行查明的情況來看,被執行人自始就沒有清償借款的能力,家庭生活困難,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行到位,導致“執行不能”。

市中院发布八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三:被執行人不具備償還能力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駱某在某行借款10000元用於生產經營,年利息13.2%,2013年10月到期。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至今未還。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駱某需在十日內償還某行本金及利息。

執行過程

判決生效後,某行向被執行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發現駱某常年不在家,多次對駱某進行財產查控,也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

典型意義

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時,未查明債務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當合同到期後,也未約定擔保條款。最終,經多渠道查找亦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只能將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四:被執行人涉多案,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刁某身系多起案件。2015年7月,刁某向某行借款340000元,年利息7.2%,按月結息,到2016年7月。刁某以自有房產作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擔保手續。刁某於2016年5月停止支付利息,該筆借款到期後,某行多次催要,刁某仍欠借款本金340000元、截止到2016年7月的利息2709.34元及逾期未付款利息,後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刁某向某行償還本金及利息342709.34元。

執行過程

因家中有特殊情況,導致資金鍊斷裂,無法正常還貸,刁某願意將抵押房產按正常程序抵押給某行。經過司法拍賣,拍得的220萬隻能償還部分案件,還餘54萬未執行。執行法官多次對陳某進行財產查控,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

典型意義

債務人因資金鍊斷裂,無法正常還款。即使將手中的房產拍賣,也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在窮盡了所有執行手段(包括凍結銀行賬號、調查債權和工作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後仍未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執行不能”。

案例五:被執行人被刑事處罰,無可供執行財產

基本案情

梁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貨車撞到楊某,致楊某腰部、腹部嚴重受傷。經交警認定,梁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經法院判決,梁某應賠償楊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由於梁某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梁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相關文書,對被執行人發佈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楊某亦提供不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因涉及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被刑事處罰。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梁某案發時19歲,是一名農村青年,無經濟能力,經法院查詢其名下財產情況,均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提供不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且其現正在服刑,故法院依法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市中院发布八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六:標的物滅失

基本案情

現年53歲的李某常年在外打工。吳某與李某的宅基地相鄰。2012年,吳某在對其房屋改建過程中,未經李某許可,將其堆放在兩家房屋中間的部分物品清理走,致使李某部分物品丟失。為討要自己物品,李某將吳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吳某返還吳某相冊兩套、光盤五個,賠償李某財產損失共計2萬餘元。

執行過程

判決生效後,因吳某並未及時履行。2017年10月,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向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查明,由於事發時間距起訴時間較長,申請人劉某與被執行人吳某均提供不出返還物品存在之處,視為該物品已滅失。且經法官多次協調,就折價賠償事宜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賠償協議,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告知申請執行人劉某可以另行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中,由於李某的相冊等物品可替代性程度較低,其價值也缺乏明確市價可供參考,屬於特定物範疇。在毀損、滅失後,當事人容易對特定物的價值產生較大爭議和紛爭,因此,通過訴訟確定該物品價值對雙方權益的保障更為充分。所以,在特定物毀損、滅失後,執行程序應當終結執行,當事人應當另行訴訟解決賠償爭議。

案例七:申請人不接受以物抵債

基本案情

江某因做生意需週轉資金,用其所有的房產擔保某銀行與某礦業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期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所產生的債權,銀行依約為該公司墊付款項1478.6萬餘元,江某按約提供了抵押擔保。2015年6月,合同到期後,某礦業有限公司未還款,銀行起訴要求判令該公司償還其本金及借款利息,並由江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某礦業有限公司償還銀行欠款本金及利息等。如逾期未還,某銀行對江某的房產處置後享有優先受償權。

執行過程

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某礦業有限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存款、房產、車輛,遂啟動對江某名下房產的評估拍賣,該房產評估價值為8179.5萬餘元,流拍後抵押物一直無法處置變現。

典型意義

法院將處置情況回告申請人,並建議以物抵債,但申請人明確表示以物抵債反令其增加相應稅費,不願接受以物抵債,導致執行不能,故法院依法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案例八:困難企業勉強維繫無力還款

基本案情

某石料廠向伍某、王某分別借款20萬元和6萬元用於建蓋職工宿舍,後這兩筆借款一直未歸還,伍某和王某要求該廠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經過審理後,支持伍某、王某的訴訟請求。某石料廠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某石料廠歸還伍某、王某借款本金,利息不再支付。而後,由於該廠仍未能按照調解書履行,伍某、王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法官經查詢發現,某石料廠名下沒有房屋、車輛,基本賬戶裡有11萬元存款,法院立即將此賬戶作了網絡凍結。執行幹警在隨後調查中瞭解到,該廠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成立於計劃經濟時代,已多年沒有經營活動,有70多名退休職工,屬困難企業。該廠負責人向執行幹警表示,目前該廠資金週轉十分困難,基本賬戶中的款項是借來的,要用來支付養老金和退休職工報銷的醫療費。由於賬戶被法院凍結,該廠職工情緒很不穩定。該廠已經被納入拆遷規劃範圍,等拆遷補償款到位後,會第一時間償還伍某、王某的借款。隨後,法院及時將被執行人的財產查詢情況和經營現狀向申請執行人反饋。經過多次溝通,最終各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在凍結的款項中扣劃3萬元支付給伍某,解除該廠賬戶的凍結,但廠方要作出書面承諾,待該廠拆遷後,用拆遷補償款優先償還伍某、王某的借款。

典型意義

本案中,由於被執行人屬困難企業,多年無經營活動,財產凍結導致職工情緒不穩定、資金流轉不通等問題。申請執行人瞭解到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後,對被執行人的情況表示諒解,最終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

提醒

造成案件“執行不能”,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也有被執行人想方設法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原因,同時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

希望大家理性認知“執行不能”,理性看待執行工作,我們既呼籲被執行恩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法院對此類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市中院发布八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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