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濉溪縣委書記趙德志批示肯定縣法院探索建立「先予執行」機制

7月28日,安徽濉溪縣委書記趙德志,在縣人民法院上報的《關於縣級人民政府對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申請先予執行的審理意見》上作出批示:在我縣棚改加速推進、拆遷壓力不斷加大之際,縣法院勇於擔當,主動作為,在“裁執分離”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先予執行”機制,助力棚改等重點工作,以實際行動紮實開展“講嚴立善新”專題警示教育,值得全縣各單位學習。

為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先予執行的工作,依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縣法院在“裁執分離”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際,本著服務大局、立足民生的宗旨,更好地支持供給側改革,抓住土地這一要素,就“對申請機關有證據證明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這一情形,給予規範執行意見。

規範執行適用條件。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的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明確適用情形。因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適用本意見執行。

規範執行時間要件。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執行人作出徵收房屋的決定,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後,在被執行人對上述決定提出複議或在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如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損失,可以向法院提供徵收房屋的證據材料,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對符合規定的,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執行。

規範證據材料標準。申請強制執行,需向法院提供的材料。被徵收房屋、土地地塊的中標單位證明;中標施工單位與國土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能造成不可彌補損失的緊急情況書面說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強制執行申請,並加蓋印章;其他按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

縣法院自出臺該意見以來,已裁定先予執行案件5件。(王高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