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河南發文強力支持民營企業「搶」人才(全文)

重磅新政!河南发文强力支持民营企业“抢”人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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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高技能人才培訓、大中型民營企業推行“新型學徒制”、民營企業引進優秀人才可享津貼……為加強民營經濟人才隊伍建設,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聯合發佈《關於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人才政策》,多條舉措支持、激勵優秀人才服務民營經濟發展。

8月3日,河南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聯合發佈《關於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人才政策》,出臺了政府“購買”高技能人才培訓、大中型民營企業推行“新型學徒制”、民營企業引進優秀人才可享津貼等16條舉措,為加強民營經濟人才隊伍建設,引導、支持和激勵廣大人才更好地服務河南省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政策保障。

重磅新政!河南发文强力支持民营企业“抢”人才(全文)

政府購買高技能人才培訓 助力企業人才建設

在政府“購買”高技能人才培訓方面,政策指出,為加大民營經濟人才培養力度,積極貫徹落實《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民營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根據河南省民營經濟發展的需要,採取政府購買高技能人才培訓成果的辦法,大力培養急需緊缺技師、高級技師,按照新培養技師、高級技師和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不同類型,分別給予每人3000元、4000元、2000元技師項目培訓補貼。

實施高技能人才“金藍領”技能提升培訓項目,每年支持河南省民營企業一線優秀高技能人才赴省內外知名企業培訓中心、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職業院校或省級技能人才公共實訓鑑定示範基地等場所開展以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為主要內容的技能提升培訓。

支持民營企業搶人才 最高每人每年補貼30萬元

在支持民營經濟人才引進工作方面,探索在民營企業建立特聘研究員制度。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設立“河南省特聘研究員”崗位,面向海內外引進研發創新領軍人才,解決企業難題,助推企業發展。經省政府批准的特聘研究員每人每年享受崗位津貼30萬元,由省財政分期撥付給設崗企業。

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支持民營企業在站博士後積極申報科研項目啟動經費。對民營企業設站單位、基地單位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每人次16萬元招收經費,對來豫留豫在民營企業工作的出站博士後給予每人次6萬元安家補助經費。

吸納高校畢業生,企業最高可獲200萬貸款

在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民營企業就業方面,積極為到民營企業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人事代理服務。對實施“名校英才入豫”計劃招錄的高校畢業生,享受生活補貼、住房、社會保障、遷移落戶等方面相關優惠政策和便利。在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對吸納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按有關政策最高給予200萬的創業擔保貸款。

附全文:

關於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人才政策

為加強民營經濟人才隊伍建設,引導、支持和激勵廣大人才更好地服務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民營經濟人才培養力度

(一)支持民營經濟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將民營經濟專業技術人才納入人才培養和繼續教育規劃,深入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注重向重點產業領域民營企業傾斜,每年擇優選派民營企業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參加研修培訓,推動民營經濟人才職業素養和專業能力提升。

(二)支持民營企業技能人才培養。貫徹落實《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民營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根據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的需要,採取政府購買高技能人才培訓成果的辦法,大力培養急需緊缺技師、高級技師,按照新培養技師、高級技師和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不同類型,分別給予每人3000元、4000元、2000元技師項目培訓補貼。實施高技能人才“金藍領”技能提升培訓項目,每年支持我省民營企業一線優秀高技能人才赴省內外知名企業培訓中心、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職業院校或省級技能人才公共實訓鑑定示範基地等場所開展以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為主要內容的技能提升培訓。支持我省民營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項目。

(三)深入開展校企合作。開展技工院校“百校千企”合作活動,完善學校培養與民營企業需求無縫對接機制,優化技工院校專業設置,創新培訓方式,採取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定崗培訓等方式培訓民營企業在崗職工和所需技能人員。通過共建技能大師工作室、組織技師研修、聯合開展科技攻關和技術革新項目等方式,聯合培養培訓高技能人才。在大中型民營企業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的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模式,組織有培訓需求的企業技能崗位新招用人員和新轉崗人員參加新型學徒制培訓。

二、支持民營經濟人才引進工作

(四)在民營企業探索建立特聘研究員制度。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設立“河南省特聘研究員”崗位,面向海內外引進研發創新領軍人才,解決企業難題,助推企業發展。經省政府批准的特聘研究員每人每年享受崗位津貼30萬元,由省財政分期撥付給設崗企業。

(五)支持民營經濟引進博士後人才。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支持民營企業在站博士後積極申報科研項目啟動經費。對民營企業設站單位、基地單位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每人次16萬元招收經費,對來豫留豫在民營企業工作的出站博士後給予每人次6萬元安家補助經費。

(六)支持民營企業引進高技能人才。民營企業引進外省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隊選手和急需緊缺的高級技師、技師,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可向所在地政府申領引才補助,補助期限和額度由各地確定。

(七)幫助民營經濟引進外國專家智力。以高端裝備製造、生物工程、環境資源、新能源、新材料、集成電路等領域為重點,資助支持民營企業引進國(境)外高層次創新型人才、海外工程師等外國專家和優秀外籍青年人才。

(八)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民營企業就業。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民營企業就業,積極為到民營企業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人事代理服務。對實施“名校英才入豫”計劃招錄的高校畢業生,享受生活補貼、住房、社會保障、遷移落戶等方面相關優惠政策和便利。在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對吸納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按有關政策最高給予200萬的創業擔保貸款。

(九)組織開展專家服務企業活動。針對性開展國家級或省級專家、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等服務民營企業引才引智幫扶活動,引導省內高端人才與民營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結成幫扶“對子”,推動民營企業人才培養、項目研發和成果轉化。

(十)支持民營經濟“柔性引才”。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協議、特聘、兼職、技術諮詢等方式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設立院士工作站,引進院士及其創新團隊的創新成果,共同進行轉化和產業化。鼓勵民營企業對帶技術、成果來我省的高層次人才實行股權激勵的辦法,由企業與引進人才協商,以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參與產權收益分配。允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省內民營企業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

三、完善民營經濟人才評價激勵制度

(十一)加大民營經濟高層次人才選拔力度。在開展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等國家級專家和河南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河南省學術技術帶頭人、中原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劃等省級專家評選工作時,單獨設置符合民營經濟專業技術人才的條件,單獨設置申報指標 。

(十二)開展民營經濟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對經認定的頂尖人才(A類人才)、領軍人才(B類人才)和拔尖人才(C類人才),享受相應的獎勵補貼、薪酬待遇、稅收優惠、醫療社保、子女入學和配偶就業、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待遇。

(十三)完善民營經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制度。深入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民營企業特點的人才評價辦法,開展針對性職稱評審。進一步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在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及行業商協會設置職稱評審委員會,推動民營企業職稱自主評審。進一步暢通民營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和報考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渠道。加快推進“互聯網+職稱”建設,簡化職稱申報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十四)完善民營經濟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型民營企業開展高技能人才自主評價試點,鼓勵民營企業建立完善培訓、考核與使用相結合並與待遇相聯繫的激勵機制,按技師培訓項目和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支持民營企業推薦優秀高技能人才參加“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等評選表彰活動。進一步暢通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互通渠道,擴大職業資格考核認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範圍。

四、構建民營經濟人才服務機制

(十五)加強人才服務平臺建設。圍繞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結合全省重點產業發展佈局,突出產學研用相結合,為民營經濟開闢服務窗口,搭建人才引進、技術對接、成果轉讓、信息交流的共享平臺。發揮政府有關部門、民營服務機構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民營經濟提供人才信息、人才諮詢、人才推介、人才培養、人才引進等服務。進一步發揮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專家服務基地、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以及技師學院、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人才培養平臺的作用,不斷提升服務民營經濟人才隊伍建設的水平。

(十六)營造民營經濟人才發展良好環境。充分運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人才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工作,提高人才政策的知曉度和影響力。大力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加大對民營企業優秀人才的宣傳力度,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吸引人才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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