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報帳員何以吞噬巨額拆遷款

村級報賬員何以吞噬鉅額拆遷款

2016年7月,松山區穆家營子鎮原副鎮長(兼松山區北城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李亞軍虛報套取徵地拆遷補償資金486.5813萬元,因犯貪汙罪被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處罰金120萬元,同時追繳在案扣押人民幣238.45萬元,追繳位於海南省三亞市房屋2套、位於山東省龍口市房屋1套、赤峰市房屋2套、沃爾沃汽車一輛、三星手機一部,上繳國庫。2017年9月,松山區紀委給予李亞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近年來,隨著城鎮統籌發展進入“快車道”,徵地拆遷領域違紀違法案件頻發,涉案金額之大更是觸目驚心,使得“小官巨腐”儼然成了固定詞彙。

沒有最小,只有更貪。近日,松山區紀委監委又通報了松山區穆家營子鎮下窪子村報賬員張春祥單筆侵佔81萬元拆遷款的典型案例。一名小小的村級報賬員何以侵佔鉅額拆遷款,著實讓人震驚。“小官大貪”現象再次敲響警鐘——

過路財神不禁錢財誘惑

2008年初,張春祥擔任下窪子村委會報賬員,主要負責管理村委會的現金日記,以及資金管理工作,收發現金;在政府徵地工作中協助政府收發徵地補償費。2009年1月20日,赤峰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與松山區穆家營子鎮下窪子村委會簽訂徵收土地協議書,徵收穆家營子鎮下窪子村松山三小以北、半支箭河以東的集體土地477.12畝,徵收補償總額為15817803.3元。按照村財鎮管制度,穆家營子鎮各村均不設立獨立對公賬戶,財務統一由穆家營子鎮農牧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併為各村設立了專門帳戶。因此,該宗土地徵收補償款15817803.3元分批撥付至穆家營子鎮農牧業綜合服務中心。2009年9月10日,赤峰市國土資源局松山分局將其中的一筆補償款計人民幣817803.3元撥付至該綜合服務中心。時任下窪子村委會報賬員張春祥得知此消息後,分別於2009年9月21日和2009年10月20日,從該中心下窪子村的賬戶中支取徵地補償款合計人民幣817803.3元,將款中的81萬元分兩次存入以其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內,剩下的餘款7803.3元留作日常私用。張春祥就這樣鬼使神差地開始了犯罪第一步。

村級報賬員何以吞噬鉅額拆遷款

弄虛做假難逃法網恢恢

這麼大筆補償款存入張春祥個人的腰包後,一連幾個月都無人問津,相安無事,他暗自思量:“477多畝的補償款,總共1500多萬,幾年的徵地拆遷,村裡賬面上的資金額太大了,村書記和主任無暇顧及。這是村裡集體的錢,又不用發給村民,偷著花了,老百姓也不知道,也不會有人來告我……”就這樣,張春祥開始打這筆錢的主意,自2010年3月起,張春祥陸續將該81萬元支取,用於個人購置赤峰市區某小區商品房和後續的裝修。2017年4月,調查組對群眾舉報下窪子村有關問題線索進行核查過程中,將赤峰市國土資源局松山分局所有與下窪子徵地有關的資金賬目、穆家營子農牧業綜合服務中心賬目和下窪子村財務賬目進行“三賬”對比時發現,有一筆817803.3元資金在帳戶上已支出,卻沒有在村的財務賬目中列支。調查人員立即找張春祥瞭解情況,張春祥稱此筆款項因修路已付給某項目承包人董某,並稱董某還未將工程發票和收據歸還。隨後,張春祥找到他所說的項目承包人,讓董某寫了兩張假收條,企圖矇混過關,但假的終歸是假的,最終都被調查組識破,張春祥不得不承認私自侵吞了此筆徵地款。張春祥作為村委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下窪子村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張春祥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8年5月松山區紀委給予張春祥開除黨籍處分。

掩卷反思可謂教訓深刻

張春祥自2008年擔任村報賬員以來,在下窪子村工作近10年可以說比較勤懇,尤其在村民拆遷款的計算和發放過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村民的認可。但當大額的資金從手中經過時,貪慾之心開始蠢蠢欲動,而這時恰好管理機制存在缺陷、監督制約沒有到位,使得張春祥看到了“有機可乘”,從而伸出了罪惡的雙手。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分析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基層幹部法制觀念淡薄,有的村幹部認為“挪用公家的錢,只要還上就行,不算違法行為。”甚至用“各種發票和白條子,找找相關人員簽上字,把現金沖銷掉。”貪慾衝破了黨紀國法的底線。另外,當前基層黨組織尤其是村級組織存在著財經制度、資金管理等制度落實不到位,對資金和村幹部監管不到位、未形成相關的監管和制約機制等問題尤為值得深思。

基層更應加強廉潔教育。以村“兩委”成員、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為重點,以黨紀法規解讀、職務犯罪預防和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等為內容,把紀律規矩挺在前面,讓他們知紅線,明底線。尤其還要加強警示教育,把近年來查處身邊基層幹部腐敗問題的典型案例,通過警示教育會、提醒卡和各種通報曝光等形式進行警示教育,來不斷築牢基層黨員幹部理想信念、廉潔自律和黨紀國法的防線。

監督要切中要害。讓陽光成為最好的防腐劑,全面徹底的公開,充分保障了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群眾“明白”,還幹部“清白”。加大專項整治監督檢查力度,注重抓早抓小、抓在經常,進行科學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幹部苗頭性問題及時瞭解核實、提醒談話,咬耳扯袖。更要注重基層黨員幹部廉政風險點的調研、收集和分析,準確找到廉政風險點並確定為“靶向目標”,圍繞“靶向目標”深入細緻開展監督。對發現的違紀行為堅持“零容忍”,堅決懲處,決不能讓“蒼蠅養大”變為“鉅貪”。

體制機制要創新突破。嚴格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辦法。全面落實好“三務”公開等各項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村級配套的制度機制,如財務制約管理機制、村務監督機制等,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形成監督“閉環”,來逐步實現自我調整、自我制約、自我控制的制衡機制,儘可能減少廉政風險點,促進基層幹部廉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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