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國家損失29億的包生榮尚未宣判 但「行賄者」判了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龐嵐)去年8月,由興安盟檢察分院提起公訴的鄂爾多斯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包生榮涉嫌濫用職權、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檢方指控:包生榮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00萬元,另有超過12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濫用職權為國家造成重大損失29億元。

讓國家損失29億的包生榮尚未宣判 但“行賄者”判了

當時曾有媒體報道說:包生榮被控給國家造成高達29億的損失,這個數額超過了“造成經濟損失14.86億餘元”的周永康。

如今,包生榮受審後接近一年,仍無被宣判的消息傳來。而記者近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曾向包生榮送錢送物的數個“行賄人”均已獲刑——但是送給包生榮一個價值9萬元單反鏡頭的鄂爾多斯市人防辦原主任楊玉平,被法院認定為“行賄罪不成立”。

行賄也要吉祥數字:現金99.99萬 黃金1990克……

根據科右中旗人民檢察院的指控:2005年3、4月份,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政府欲修建塔然高勒至喬家塔(煤田)公路,內蒙古康莊路橋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光榮,為了承攬該工程送給時任杭錦旗旗委書記的包生榮99.99萬。2005年4月,包生榮幫助其承攬到該工程。

2007年夏,康光榮為感謝在承建塔然高勒至喬家塔(煤田)公路時,包生榮在中標及決算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再次送給包生榮黃金1990克。

2013年末,康光榮為感謝包生榮對其公司多年的關照,以包生榮女兒結婚和拜年為由,送給包生榮人民幣5萬元。

2007年末,康光榮為了給其外甥孟某提職,找到包生榮,送給他30萬元,請求包生榮給予幫助。包生榮在幹部調整時利用職務之便,安排孟某提職事宜,將孟某從杭錦旗建設局會計職位提拔至杭錦旗國資局副局長(副科級)職位。

此外,康光榮還曾向鄂爾多斯的其他一些官員行賄。

值得關注的是,被告人康光榮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當庭進行了一番懺悔。他說:我出生在祖祖輩輩農民家庭,是改革開放使我從一個體戶一點點成長起來,這其中經歷了常人所不能體會的艱辛、苦悶及在夾縫中生存的無奈。曾經20多個管理部門你來我往、各種名目捐款、贊助,應接不暇,在當時如果一週內沒有人找事或要錢,就感覺不正常。民營企業要生存,不能得罪管理部門、領導或是一個普通幹部,因為今天的普通幹部也許就是明天的分管領導,需跟各方面搞好關係,我在企業生存與行賄上,選擇了行賄,鑄成大錯,走上犯罪的道路。

最終,法院宣判:被告單位內蒙古康莊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康光榮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人防辦原主任送上一個單反鏡頭 但未被認定為行賄

去年年底,內蒙古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審理了原鄂爾多斯市人防辦黨組書記、主任楊玉平涉嫌貪汙、受賄、行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玉平貪汙52萬元,受賄255萬元人民幣、2萬元美金。此外,2012年12月末,在包生榮任鄂爾多斯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楊玉平為感謝他對人防辦工程項目財政撥款方面的幫助,購買一部佳能EF800mm定焦鏡頭,在鄂爾多斯市財政局樓下送給包生榮。經鑑定,該鏡頭價值9萬元人民幣。

判決書顯示,楊玉平受賄案的大部分行賄者,都是為了求他在辦理“人防易地建設費”繳納方面給予減免。

資料顯示,人防易地建設費,全稱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依據有關法規,民用建築項目要按規定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不修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標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

沒想到,這樣一個規定,和這樣一筆費用,成為這個人防辦原主任斂財的手段。

對於向包生榮行賄的指控,被告人的律師辯稱:該事實應屬單位行賄而不是個人行賄,因為當時包生榮任鄂爾多斯市財政局長,送上一個單反鏡頭,楊玉平是為了讓本單位在工程項目撥款方面受到照顧,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但是根據相關法規,單位行賄的立案標準為20萬元以上,所以只送一個價值9萬元的鏡頭,其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書還顯示,楊玉平之所以案發,正是因為在調查包生榮一案的過程中,發現楊玉平貪汙公款為包買鏡頭。

最終,法院判決楊玉平貪汙罪、受賄罪罪名成立,但是在行賄罪的認定上,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其行賄罪不成立。

因為有自首情節,原鄂爾多斯市人防辦黨組書記、主任楊玉平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校長送上50萬元 當上教育局局長 因主動交代被判緩刑

根據今年5月發佈的一份刑事判決書,向包生榮行賄的另一個人叫郭文勇,曾任鄂爾多斯杭錦旗教育局局長。

檢方指控:2006年10月,時任鄂爾多斯市杭錦旗一中校長的郭文勇為了感謝時任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旗委書記的包生榮對其重用,並希望以後得到關照,送給包生榮50萬元人民幣。2007年杭錦旗調整幹部時,包生榮推薦郭文勇為杭錦旗教育局局長。

2008年春節,時任杭錦旗教育局局長的郭文勇為了感謝包生榮的關照,又送給包生榮3萬元人民幣。

被告人郭文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無辯解意見。

因為被告人郭文勇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從而獲得輕判,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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