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不再一次性繳費

近日,記者從省政府官網獲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調整規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被徵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長遠生計按以下辦法保障。

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地農民,按照《社保法》及現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年繳費至符合條件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徵地時男滿46週歲、女滿36週歲,按年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後仍不具備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原則上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徵地時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且從未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不納入職工養老保險。

負責徵地安置的政府根據批准徵地時被徵地農民的實際年齡,以批准徵地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以20%的比例,按照從16週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週歲補償1年的辦法,一次性籌集最多不超過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補償費。

各地按照 “待遇不降低、政策相銜接”的原則,對徵地時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發放生活補貼。發放對象為:徵地時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徵地農民;徵地時男滿46週歲、女滿36週歲,參加居民養老保險至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的被徵地農民。

生活補貼標準按被徵地農民達到享受生活補貼條件時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與當年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5年、指數0.6的參保人員計發的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間的差額確定,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相應增減。

養老保險補償費原則上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管理,用於逐年為被徵地農民代繳核定年限的職工養老保險費、發放生活補貼、分類計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或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民本人。對自願申請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償費的被徵地農民,政府不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和發放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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