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集:誰來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那麼,誰來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呢?

首先是黨的領導和監督。國家監委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始終是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中央的監督。地方各級監委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本身就包含著監督。黨委書記定期主持研判問題線索、分析反腐形勢,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對初核、立案、採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審核把關,確保黨對監察工作關鍵環節、重大問題的監督。

其次,依法接受人大監督。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並組織執法檢查。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形成了監察委員會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強化自我監督。外部監督很重要,自我監督也不可少。監察法在監察機關內部制約和監督方面規定了嚴格措施,要求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規定迴避、脫密期管理和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制度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第六,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9種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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