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首次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重新設立人民檢察院。1982年《憲法》首次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宪法》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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