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發高溫費時要求職工提供增值稅發票或扣百分之4的稅,這符合規定嗎?

我43842249


你好!

你的問題:企業在發高溫費時要求職工提供增值稅發票或扣百分之4的稅,這符合規定嗎?

我的回答是:企業在發高溫費時要求職工提供增值稅發票或扣百分之4的稅,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企業在火熱天氣裡給予員工的高溫補貼是屬於員工福利,而員工福利費是在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時可以全額抵扣企業所得額的。如果企業要求員工提供增值稅發票的話,假設員工提供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企業既抵扣了增值稅,又抵扣了企業所得稅。如果員工提供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那麼抵扣了企業所得稅。

如果不提供發票就扣4%的稅的話,這個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剋扣員工工資,員工收工資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再扣4%是屬於違反勞動法剋扣員工工資。

例:A公司員工10人,每人工資5000元,工資總額50000元,夏天高溫補貼8000元,收入總額500000,成本80%,不考慮其他問題,計算企業所得稅是多少?

公司利潤=收入500000*(1-80%)=100000元

可稅前抵扣員工福利費=工資50000*14%=7000元,故本期可稅前抵扣員工福利費7000元;

淨利潤=100000-50000-7000=43000元

企業所得稅=淨利潤43000*稅率25%=10750元。

假如A公司在發高溫費時要求職工提供增值稅發票或扣百分之4的稅時。

企業所得稅=(100000-50000-8000)*25%=10500元

企業扣回員工款=8000*4%=320元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8000*17%=1360元

由此可知:

A公司少計企業所得稅=10750-10500=250元

A公司多抵扣增值稅1360元

A公司營業外收入(扣4%員工工資)320元。

A公司可算是偷稅漏稅,剋扣員工工資的違法行為了。


跟我學財務


一看到這個問題,覺得十分可笑,居然還有這樣的企業。。。。。。

其實,高溫費也是由來已久的了。記得很久以前我在國企的時候,每年夏天單位都會發放這個費用,那時候我們叫它清涼飲料費,分為常溫,中溫和高溫三個檔次。每年發放三個月,隨之發放的還有清涼油,風油精及花露水等防暑降溫用品。而溫度太高的話,單位還會放高溫假,蠻爽。

好了,迴歸正題,高溫費是國家規定的由於氣溫過高而給在室外作業人員發放的一種補貼,每年發放四個月,今年的標準是200元一個月,當然也有高的,比如我們江蘇就是300元一個月,以現金形式發放。而有的企業也會隨之發放一些實物形態的防暑降溫用品。在財務上,高溫費計入職工的工資總額,合併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防暑降溫用品則計入勞保用品。

高溫費國家規定以現金形式發放,是不需要發票支撐的,可以單獨造表發放,亦可隨工資發放,只要註明高溫費即可。故而企業要求職工提供增值稅發票,是絕對不符合規定的!否則,該企業不僅偷逃了國家稅款,貌似還有洗錢的嫌疑。至於說扣除百分之四的稅款,請恕我才疏學淺,我想破腦袋也沒想明白這百分之四是咋來的,依據又是什麼。。。。。。

如果該企業硬要職工提供發票或強制扣稅,建議員工向稅務和勞動監察舉報!如果你怕單位打擊報復,那麼咱們就悄悄地進攻,打槍滴不要,匿名舉報。

好了,以上就是我的一些觀點,如有錯漏,請朋友們指正!謝謝。


天涯隨風工作室


企業這種做法對於員工來說,確實很麻煩,但企業又不做解釋,讓員工感覺費解,其中原因無非是一下幾點 :

1、不交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高溫補貼不屬於免個人所得稅項目,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2、不交企業所得稅。高溫補貼,應在福利費中列支,是不要發票的。福利費在所得稅扣除時有14%限額,超出不能扣除,要調增應納稅所得,就是要交企業所得稅。

一般人我是不告訴他的!

所以企業找發票是要做公司的費用,這樣少交企業所得稅的同時,也少交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有利,對你個人也有利,但損害國家利益。


康健醫生


企業在胡來,如果員工提供發票,涉及虛假取得增值稅發票,企業涉嫌虛假接受增值稅發票。按照人社部的規定,高溫補貼需要以現金的方式發放給員工,企業需要合併員工所得按工資薪金項目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作為企業現金髮放的部分屬於工資項目在企業所得稅扣除。實物部分(藿香蒸汽水等)按發票計入福利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時計算扣除。要發票,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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