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爲法院蜀山法庭:首用具結條款 倡導訴訟誠信

原告僅有借條,無其他證據證實借款已經交付,打官司能贏嗎?近日,無為縣法院蜀山法庭的一份判決對這個問題給出了答案。該庭首次適用當事人具結條款,從訴訟誠信的角度出發,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詢問的被告作出不利判決。

2015年,陳某因工程資金週轉需要向張某借款30萬元元。因未按期歸還借款,張某將陳某告上法庭,無為法院蜀山法庭受理了此案。庭審中,陳某委託代理律師出庭,其本人未到庭參加訴訟。對於張某主張的30萬元借款,陳某代理律師對其中有匯款憑證的20萬元予以認可,但對張某主張的現金交付的10萬元借款不予認可,其認為民間借貸系實踐性合同,張某應當對10萬元借款已經實際交付承擔舉證責任。因陳某未到庭,導致該筆10萬元借款的事實一時難以查清,張某陷入訴訟僵局。

為查明案件事實,庭審結束後,蜀山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書面傳喚陳某當面接受詢問,但陳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蜀山法庭認為陳某這一行為系不誠信訴訟的表現,並結合張某的經濟能力、財產變動以及通常交易習慣等因素,對張某主張以現金方式交付10萬元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最終判決陳某歸還借款總計30萬元,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小貼士:人是訴訟活動的主體,當事人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之一。一些案件中,因客觀原因,除當事人的陳述外,難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雙方當事人陳述截然相反的時候,必有一方是虛假陳述,虛假陳述是典型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情節嚴重還會涉嫌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這一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即通常所稱具結制度。

法官最後提醒,借錢給他人,不光要保存好借條,更好保存好交付憑證,最好通過銀行轉賬,否則可能會面臨賴賬的風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