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證據,但都無法否定對方證據該怎麼辦?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證據,但都無法否定對方證據該怎麼辦?

大橋建設尚未完全竣工,橋面上有較寬的縫隙,但建設單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也未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阻止通行,死者程某某從該縫隙跌入河中死亡。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該大橋建設單位江蘇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合計249105.45元。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该怎么办?

患癲癇離家出走下落不明

沿河流打撈發現屍體

2016年10月21日對於家住連雲港市連雲區的張某某一家來說是無比悲痛的一天,距離自己患癲癇病的丈夫程某某離家出走已經3天了,沒有任何消息。

臺北汽車城的監控錄像有線索了,快去看看!

親戚的一句話把張某某拉回了現實,一家人趕緊去查看臺北汽車城的監控錄像。看到監控畫面裡自家丈夫熟悉的身影,張某某放聲大哭。

按照監控錄像的提示

張某某和家人沿著臺北汽車城的

南邊大橋尋找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该怎么办?

下午2時左右,張某某在橋面上距離橋中間縫隙一側1米左右處發現自己丈夫生前攜帶的鑰匙一串。

看到旁邊50釐米的縫隙

一個念頭閃過

“難道掉到河裡去了?”

張某某根據上述線索和猜測,僱傭橡皮艇等工具以大橋為中心向河的東西兩側尋找。直至10月29日下午4時30分左右,在距離涉案大橋西側約1.3公里處的河面上發現程某某屍體並打撈上岸。

死亡原因缺乏證據支撐

證據鏈條綜合確定掉落事實

自己的丈夫不明不白死在了河裡,張某某報警,請求公安機關查明死亡原因。

經公安機關查證,2016年10月19日下午,程某某從自己位於連雲港市連雲區的家裡出來,沿著大港路向西行走。當日16時53分行至大港路光伸建材市場路口北側癲癇發作被人報警,待110和120趕到時,程某某自行從地上爬起來,拒絕救助,繼續前行。

當晚18時18分程某某走到匯海路南登泰公司大門外再次癲癇發作,又有人報警但等110趕到時,人已走的不見蹤影。

臺北汽車城北十字路口處的監控錄像顯示,程某某於該晚18時41分由北向南穿過十字路口向位於臺北汽車城南邊的涉案大橋走去。屍體經法醫勘察,未發現存在其他可疑痕跡,初步排除他殺可能。

既然不是他殺,最後拍到程某某的監控錄像顯示其就是向大橋走去,隨身的鑰匙也掉在橋上,那很有可能是癲癇發作,掉到河裡死亡。

可是在大橋上,家屬們沒有發現有任何安全警示標誌,也沒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在諮詢專業人士意見後,死者家屬將該大橋建設單位江蘇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至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打撈費用等各項損失的70%,金額為581246.05元。

建設單位舉證不能

法院依法判其賠償損失

江蘇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死者是在臺北汽車城南邊大橋中間空隙掉入河中溺死,僅憑所謂橋面上遺失鑰匙無法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而且發現死者遺體的地點是在大橋西側的佟圩橋的西面,位於河的上游,與常理不符。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大橋建設方為江蘇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該大橋未施工完畢,也未移交開發區規劃建設局管理,並未命名。公司在涉案大橋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也未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阻止通行及安全保護措施。死者屍體所在河流為東西走向,東側為大海,涉案大橋橫跨其上,大橋西側為佟圩橋,大橋東側為大板跳水閘。2016年21日至29日屍體尋找期間吹偏東風或偏北風,期間大板跳水閘被多次開啟閉合,河流東西水位差較低。

法院認為,死者生前於10月19日下午18時41分向涉案大橋方向走去、其攜帶的鑰匙於10月21日下午在橋面上發現等事實可以認定,死者生前確實走上了涉案大橋並將鑰匙掉落在大橋之上。根據死者在10月19日當天已兩次癲癇病發作、攜帶鑰匙掉落大橋之上、10月29日下午死者屍體在涉案大橋西側的河面中發現的事實和公安機關排除他殺可能的勘察認定,可以確定死者程某某系因癲癇病發作跌入河中溺水死亡,雖然屍體發現地點並非涉案大橋下面正對的河面或者東側河面,但因死者離家至屍體被發現,歷時十天,期間較長,在此期間位於東側的大板跳水閘開閉記錄(河流東西水位差較低)和風向(均為偏北風、東北風等)等數據可知河水並非靜止不動,因水閘啟閉和風向導向水流向西流動是存在的。因河水流動導致死者沖流落水位置是極有可能發生的,另外死者落水當時也並非立即死亡,基於生存本能掙扎是存在的,因掙扎導致偏離落水位置也是存在的。原告的證據亦具有高度蓋然性,能夠證實死者掉入河中淹死的事實。

被告雖抗辯屍體發現地點與常理不符,但其對其主張的事發期間涉案河流由西向東恆定流動、並未反向流動的辯解並未舉證證實。

最終,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情判令被告江蘇某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该怎么办?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该怎么办?

法 官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該兩條確認了“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亦即“明顯優勢證據規則”。

本案憑死者隨身攜帶的一串鑰匙,結合死者的病史、行走路線、屍體的發現地點、期間風向、水流、水位差、以及公安機關排除他殺的勘察認定,最終認定原告的證據具有高度蓋然性,能夠證實死者掉入河中淹死的事實,進而推動出死者的死亡原因。被告雖提出一系列抗辯,但是無法進行舉證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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