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翻建遭遇阻工勒索 村民組14人被判刑

?8月2日上午10時,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世甲等14人敲詐勒索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彭樂,縣法院院長吳光金,縣檢察院檢察長楊炳輝,縣公安局政委李長文,縣司法局局長虞豔,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掃黑辦同志、部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管副職及家屬代表共100餘人到庭參加旁聽。2018年6月12日,本案在新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一、1980年3月,列寧小學同南崗生產隊協商徵收南崗生產隊農田用於建教學樓,並支付徵地款。1990年列寧小學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16年夏季,因教學樓樓基被洪水沖垮而被批准拆除重建。2017年,新長城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後將工程施工建設勞務分包給來某某。拆除時,被告人吳世甲、吳世丙、吳世丁、吳世乙多次去列寧小學口頭要求給予補償。補償未果後,被告人吳世甲召集南崗隊的村民30餘人開會研究原教學樓徵地合同,並推選出被告人吳世甲、吳世丙、吳世丁、吳世乙和吳世戊負責扯皮,並多次組織村民去列寧小學索要錢款。期間,學校明確告知已經補償並辦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17年3月10日, 被告人吳世甲、吳世丙、吳世丁、吳世乙組織帶領吳世戊、吳元甲、吳元乙、李自甲、吳世己、吳元丁、吳元戊、吳文甲等村民去列寧小學測量佔地面積,並把測量的結果反饋了學校,還先後組織楊新甲等人多次到工地以堵路、阻攔挖機施工及渣土車通行等方式阻止施工,李自甲負責記工。在阻止施工過程中,被告人吳世戊安排他人用石頭堵住工地出口不讓施工車輛通行;被告人楊新甲打電話召集王某某等多名婦女到工地出口堵路阻止施工車輛通行。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吳世甲、吳世丙、吳世丁、吳世乙與列寧小學、來某某達成一致:由來某某替校方墊付20萬元。被告人吳元甲、吳元乙、吳元丙、吳文甲、吳元丁、吳元戊等人認為索要到的補償款20萬元太低,懷疑吳世甲、吳世丙、吳世丁、吳世乙有問題,商議重新選舉隊長,吳元丙就提議吳元甲為隊長人選,後選舉成立了以被告人吳元甲為隊長,被告人吳元乙、吳元丙、吳文甲為隊委新一屆隊委。新隊委成立後,經同來某某多次協商,最終達成由來某某再向南崗生產隊墊付3萬元。2017年4月14日,來某某以列寧小學的名義與箭廠河村南崗村民組簽訂“列寧小學與南崗小組關於翻建教學樓的協議書”,約定列寧小學一次性補償南崗村民組23萬元,被告人吳世甲、吳世丙、吳世乙、吳世戊、吳元甲、吳元乙、吳元丙、吳文甲、李自甲、楊新甲、吳世己、吳元丁、吳元戊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工程才得以施工。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吳元甲、吳元乙、吳元丙、吳文甲召集村民到吳元丙家將索要的23萬元按照商定的每戶每人1200元標準分贓,共分贓20.88萬元,餘款2.12萬元由吳元乙繼續保管。

二、2017年8?月11日,箭廠河初級中學教學樓重建項目準備動工時,被告人吳世丙等人,以不給錢就阻止施工的方式相要挾向箭廠河初級中學索要錢款。收款後,被告人將阻止箭廠河初級中學施工時索要的10萬元和阻止列寧小學施工時剩2.12萬元分贓。

?三、2011年,趙某某的在工地開工期間,吳世丙收受趙某某現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吳世乙向趙某某索要現金人民幣5萬元後,自己留1萬,剩餘的4萬給了吳世甲。吳世甲收到4萬元後,又將該款退還被告人吳世乙。

新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世甲等14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1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對14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責令相關被告人對被害人來某某、趙某某進行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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