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礼包”来啦!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可享受这些特殊优待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如何更好地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如何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为退役军人释放诸多利好消息,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大礼包”来啦!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可享受这些特殊优待

意见明确

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从这些方面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1、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2、加大就业支持力度,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加大从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务员的力度。

3、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4、强化就业服务,实施后续跟踪扶持,对出现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及时提供帮扶。

对于退役军人创业,要给予这些支持:

1、优化退役军人创业环境,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2、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3、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成立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引入社会力量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政策大礼包”来啦!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可享受这些特殊优待

意见强调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纳入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要加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

延伸阅读

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八一”建军节前,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这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后,首个专门针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安置责任、提高补助标准、接续基本保险、落实岗位待遇、实行阳光安置、加强监督考核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安置责任,体现了国家切实提升安置质量、不断优化工作流程,让退役士兵工作生活更加有保障、让军人更加受到社会尊崇的明确导向,对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将给退役士兵带来什么?

1、可选的安置地点更宽泛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

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同时,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

这意味着退役士兵在选择安置地点时可选范围更宽泛了。

2、可选择灵活就业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待安排工作期间享受社会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4、待安排工作期间可领取较高生活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可以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领取生活补助,直至上岗。

5、由单位及时安排上岗

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6、岗位待遇更有保障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7、贡献大的优先选岗

《意见》规定,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要进一步健全“阳光安置”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选岗定岗的具体办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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