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未結清,在稅務部門下達通知規定時間內已繳清並繳納滯納金,是否還屬於逃稅罪?

百姓帶鹽人


什麼是逃稅罪?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逃避繳納稅款不僅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而且要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那麼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多少呢?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五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而百分比的計算,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逃稅罪的行政前置程序

即使逃避繳納稅款的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並且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也符合逃稅罪的構成要件,是否一定構成逃稅罪?答案是:不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就是所謂的逃稅罪的行政前置程序。未經行政前置程序處理,不得作為逃稅罪論處。怎麼理解呢?

首先,任何逃稅案件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處理。如果稅務機關沒有處理,那麼,司法機關不得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使立案了,也應該撤銷案件。

其次,稅務機關必須“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行為人在接到追繳通知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才不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只有當行為人超過了稅務機關的規定期限而不接受處理時,司法機關才能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期限是怎麼規定的呢?追繳的期限通知書有載明,7天或者15天。只有行為人超過了這個期限,不繳應納稅款和繳納滯納金,才會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但是,行政前置有限制,即“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具體是否構成逃稅罪,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稅與罰


看到這個案例,我很無語。儘管我們不能瞭解事實的真相,但這分明是一個兩敗俱傷的結局,誰對誰錯已無意義。

為什麼說這是一個兩敗俱傷的結局呢?

因為這個結局是稅企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是違背雙方的初衷的。企業以盈利為目的,他們怎麼會因為稅收問題輕易去得罪稅務局?稅務局徵稅是職責,但他們有服務經濟發展大局,共建和諧社會的職責,他們也不會無緣無故的走法律程序。因為走法律程序,要搞調查、取證、審理、執行,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走程序要耗費很多時間,這些是稅務局最不願意看到的,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走法律程序的。

稅企一家,魚水關係,不是敵對的關係,兩方掐架肯定是有原因的。但事已至此,誰對誰錯,在這裡沒有探討的意義了。雙方應該吸取教訓,防止這類事件的發生。

如何吸取教訓呢?

首先作為企業,要審視自己的行為,面對稅局徵稅,有實際情況要多進行溝通協調,不要走硬抗路子。有情況也可以向當地政府反映,讓他們從中協調,畢竟解決問題是目的,對抗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只能使問題升級。

稅務部門呢,要注意工作方法,遇到特殊情況應該查明原因,採取合理合適的措施,畢竟收稅不是唯一的目的,收稅更要考慮社會效益,稅要讓納稅人交的滿意,交得口服心服才行。

最後簡單說一下逃稅罪。新刑法把偷稅罪改為了逃稅罪,逃稅罪的立案標準也由1萬元提升到了5萬元;如果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罰,交納了稅款、罰款、滯納金的,可以不作進一步處理。這些表明了執法思路的變化,畢竟靠硬性的處罰不是目的,對納稅人進行教育、規範,引導納稅人向著誠信納稅的方向發展才是正道。


稅不可擋


逃稅罪依據刑法201條是採取隱瞞或欺騙手段偷逃稅的行為,屬於故意犯罪。就你描述的情況來看如果屬實,你是因為甲方拖欠工程款造成納稅不及時,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采取欺騙或隱瞞偷逃稅的行為,應該不構成犯罪。另外刑法201條還規定,經稅務機關下達補繳通知繳稅款的一般進行刑事處罰。如你所說,你已經補繳,也不應進行刑事處罰。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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