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竄搶劫項鍊 判刑還要罰金

流窜抢劫项链 判刑还要罚金

2名外地男子幹起騎車流竄搶奪金項鍊的勾當,在我省祁門縣、無為縣境內分別作案一起。近日,祁門縣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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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現年31歲的男子鄧某常年住福建省晉江市,曾因犯盜竊、搶劫、搶奪罪等而“三進宮”。現年28歲的胡某林是江西省樂平市人,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搶奪罪、兩次盜竊罪而“四進宮”。出獄後,鄧某、胡某林又聚一起重操舊業。2017年8月6日,鄧某和胡某林騎摩托車從江西景德鎮出發,尋找作案目標。當晚8時30分許,2人到達祁門縣華楊工業園區廣場馬路邊,看見一位40歲左右婦女跳好廣場舞,沿著馬路行走,遂跟身後,趁其不備拽走她脖子上金項鍊,得手後兩人駕駛胡某林摩托車跑回景德鎮。然後,胡某林在江西樂平市將搶奪的黃金項鍊以8400元賣給他人,除去開支400元左右,分給鄧某4000元。經祁門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害人王女士被搶奪的黃金項鍊價值9517元。案發後,鄧某、胡某林各自退出4758.5元給王女士,取得諒解。

審理還查明,2017年9月10日8時許,鄧某夥同楊某(另案處理)駕駛摩托車到無為縣巢無路石澗工業園區路段,尾隨乘坐電動車的中年男子李某。靠近李某時,摩托車後座上的楊某伸手拽李某脖子上金項鍊,將項鍊拽斷但沒搶到,鄧某、楊某當即駕車逃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胡某林行為均構成搶奪罪。被告人鄧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歸案後,鄧某、胡某林能夠如實供述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林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鄧某、胡某林案發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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